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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创新梳理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为企业发展夜间配送、共同配送创造条件。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充分发挥开发区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制订开发区服务规范,促进开发区自律发展。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赵四东

何 鑫

钟 源

一、国家层面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摘录

强化融合发展用地用房等服务。支持制造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并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费用给予补助,为致力于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高效便捷的专业服务。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摘录

坚持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淘汰落后与培育新动能并举,引导业态雷同、功能重叠、市场饱和度较高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业态有序退出城市核心商圈,支持具备条件的业态及时调整经营结构,丰富体验业态,由传统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家庭消费、时尚消费、文化消费中心等转变。

推动住所登记改革,为连锁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食品经营相关管理规定。连锁企业从事出版物等零售业务,其非企业法人直营门店可直接凭企业总部获取的许可文件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放宽对户外营销活动的限制。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为企业发展夜间配送、共同配送创造条件。

零售企业设立的科技型子公司从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积极研究通过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摘录

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

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摘录

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探索多元化的开发区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充分发挥开发区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制订开发区服务规范,促进开发区自律发展。

开发区要把投资促进作为重要任务,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鼓励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开发区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对于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摘录

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六)《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摘录

1.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2.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摘录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自主品牌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发挥国家奖项激励作用,鼓励产品创新,弘扬工匠精神。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摘录

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九)《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摘录

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

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

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

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二、广西层面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55号)摘录

进一步清理、归并和精简物流领域审批事项,降低物流业投资门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投资准入、政府扶持、用地用能、信贷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全面推行“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物流企业总部获得有关经营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依法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经营资质。已依法获得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的企业,可独立开展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多式联运经营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经营活动,不得对其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公路货运车辆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申办、年审手续,逐步实现部门“一站式”办理和区内异地办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1号)摘录

保障快件收寄和投递便利。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等应当为快递服务企业收寄和投递快件提供通行、临时停车的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住宅小区应在依法保障公民通信权益的前提下,与快递服务企业商定进校进小区投递快件的方式。将快递公共投递服务站纳入城市、农村物流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作为基础产业项目给予用地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统一建设,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并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吸引快递服务企业或第三方投资设置智能快件箱。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摘录

引导基金首期财政出资规模30亿元,到2020年,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规模争取达到100亿元以上,通过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现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总规模达500亿元以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先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号)摘录

支持企业降低运输、厂房租赁和员工培训成本。支持加工贸易园区和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再增加7个。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争取在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加工贸易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试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负责。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号)摘录

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试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加大财政支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沿边地区项目建设,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测算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各类专项补助时,按照因素法分配,充分考虑边境线长度、口岸数等客观因素,适当增加分配权重和补助数额。积极向国家争取边境小额贸易“即征即退”等税收政策,消除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时效性差问题。

支持金融机构跨境合作。积极探索双向贷款等跨境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外联动人民币融资产品创新,发展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开展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以人民币购买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企业股权试点业务。鼓励与东盟国家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成立合作金融机构,支持跨境和合作项目。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沿边口岸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并适当降低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摘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区直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增加公共服务部门的设施设备装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契税印花税、售后回租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对租赁公司可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租赁物所有权未实质性转移的不动产售后回租,视同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解押行为,免征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税收优惠。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和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等。鼓励银行机构对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提供融资产品。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摘录

实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大力推进实施科技招商计划。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项目,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链,带动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广西落户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部分迁移到广西的,经广西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桂设立研发机构,对世界五百强、国内一百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支持科技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补助制度。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国有工业企业探索股权和分红激励。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妥开展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试点,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激励基金+个人购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以实际激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或自筹资金配比购买企业股权。激励基金提取额度最高可以达到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后实施。

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各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科技创新券具体操作办法。

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健康产业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37号)摘录

对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于广西健康产业的项目业主,自治区财政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单个项目业主每年所获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自治区设立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广西健康三年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库的项目,采取先建设后奖励的方式,对当年开工并完成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健康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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