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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劳务有如下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1.再生水。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生产项目的性质不同,分为100%、80%、50%三个档次退税。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问题23: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劳务有如下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产品增值税政策。企业生产下列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特定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等特定建材产品。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 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 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免征劳务增值税政策。企业下列工业性劳务免征增值税:

1.污水处理劳务,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2.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生产项目的性质不同,分为100%、80%、50%三个档次退税。

1.实行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2)以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上述涉及的生产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2.实行增值税80%的即征即退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及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实行增值税50%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毫克/克、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毫克/克)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黏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生产生物柴油优惠政策。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按财税〔2010〕118号文件规定,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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