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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公司应该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筹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它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实行了项目公司制,但项目公司一般只负责建设阶段,工程竣工并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项目后就算完成任务。在项目公司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的成员多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因而这些项目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密切关系,必然导致监管不力问题的存在。

四、项目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项目公司制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公司临时组建,职权不到位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切实落实项目公司责任制,项目公司必须是从事该项目建设或管理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项目公司应该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筹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它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项目公司往往是由不同单位人员兼职组合的临时机构,而这种项目公司仅具备形式上的法人主体资格。

2.建设与管理还存在分离的现象

这是长期以来传统的建管分离模式的延续。虽然实行了项目公司制,但项目公司一般只负责建设阶段,工程竣工并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项目后就算完成任务。这种类型的项目公司在建设时对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问题考虑不够,就存在建设和后续管理脱节的现象。例如,在许多项目建设中采用建设工程指挥部项目形式的项目公司机构,及类似于上文所述临时机构,待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部就相应解散,各成员都回到了原单位,而后续项目运行管理则是指定另一个新的单位来承接,造成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建设与管理两个环节上很难衔接。这种模式给项目运营管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既费了周折又付出了代价,给国家的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3.项目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较低

建设项目中项目公司的组成人员以临时从政府或事业单位抽调的居多,其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缺乏应有的理论和技能水平,这不仅导致项目建设管理专业水平难以达到要求,而且容易导致政府越权干涉项目建设的行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市场内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专业化机构,以及政府对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大包大揽,无法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潜力等。因此,需要积极培育建设管理专业化机构,切实打破行业和地区保护,以建立健全的项目建设管理市场。此外,也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以弥补项目公司机构专业能力的不足。

4.缺乏必要的项目公司监督和约束机制

在项目公司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的成员多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因而这些项目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密切关系,必然导致监管不力问题的存在。此外,主管部门直接介入项目的实施,也不利于质量控制和机制约束,导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意分包、规避招标、干涉监理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项目公司的责任难以落实。因此,必须落实真正意义上的项目公司制,厘清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使得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政策、法规及行业管理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规范,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帮助项目公司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社会问题,而非具体介入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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