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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这样说,目前,正是我国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最佳时期,并具有非凡的紧迫性。我国虽属发展中国家,但大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的龙头作用同样十分明显。——大企业集团代表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大企业集团既是上述各项改革举措的对象和重点,更是主体。——发展大企业集团有利于战略重组,防止重复建设。大企业集团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决定着一个国

关于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思考

在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进程中,培育和发展企业集团,特别是大企业集团,具有十分重要和特殊的作用。它能推进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合理界定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功能,促使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三大、十四大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指出要发展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更明确地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这些论断把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同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结合起来,把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的重要意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必然会出现一批大企业、大集团。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基础一般都是在这个时期奠定的,一个国家的现代市场经济一般也都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连续十几年保持着高速、稳定增长的态势,综合经济实力有了明显提高。可以这样说,目前,正是我国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最佳时期,并具有非凡的紧迫性。

(一)大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

当今世界经济中,跨国大公司、大集团居于一种垄断地位。它们在世界对外投资的总额中占70%,在对外贸易的总额中占2/3,在对外输出高新技术的总额中高达80%。我国虽属发展中国家,但大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的龙头作用同样十分明显。

——大企业集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和中坚。从数量上看,据统计,1996年经国务院确定的512家重点企业的资产、利润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55%、69%和85%。而120家国家级试点的大企业集团,大多数都在512家的范围之内,而且是其中最具有实力的。从质量上看,大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龙头作用。例如:电力行业6家国家级试点大企业集团,它们的发电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冶金行业中宝钢等8家企业集团在全国钢产量中约占40%。汽车行业中,上汽集团一家市场占有率就高达48.39%。

——大企业集团代表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奋斗目标,就是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和建筑业等支柱产业。这些支柱产业大都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规模经济、技术水平要求都很高。只有大规模生产才能使成本和价格有竞争力,只有大规模投入,才能使产品和技术有竞争力。新一代支柱产业的发展责任,主要只能由一批大企业、大集团来承担,因为:①对于现代科学技术而言,技术进步意味着巨大的投入和巨大的风险,这是中小企业难以承担的。②在现代经济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已成为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一个国家也只有依靠本国大企业才能形成自主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③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产品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辐射作用。大企业开发了新产品、新技术,会通过产业协作链条影响到一大批中小企业,推动和引导这些企业实现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从而带动整个产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所以,大企业、大集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力量之所在,代表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

——结构调整和大企业集团的发展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关键。国有企业的改革在进一步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要走出困境,结构调整和大企业集团的建立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关键。因为无论是微观方面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比如,明晰产权、公司制改制、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兼并、破产购并、股权流动、产权交易、联合重组、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调整等,还是宏观调控方面,比如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乃至政府转变职能、部分经济管理部门改制成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等等,无不与大企业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企业集团既是上述各项改革举措的对象和重点,更是主体。抓住了大企业集团,就抓住了“关键的少数”,抓住了搞好国有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龙头。

(二)大企业集团是调整社会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

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中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症结所在。这种不合理,表现在各个方面:一是总量大,单个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低;二是技术档次不高,产品雷同,自主开发能力弱;三是“大而全、小而全”,地区结构趋同;四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低,无论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都想自我配套、自我延伸、自我服务,丧失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势。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着力于“治散”。而治“散”的核心就是要依靠大企业、大集团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优化重组,从全局的高度出发,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甚至国内外市场的围墙,进行战略重组。

——发展大企业集团有利于战略重组,防止重复建设。为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许多世界级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也在通过联合重组进行战略调整。我国存在着同样的情况。不少企业集团原来已具有相当规模,但为了共同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特别是防止重复投资,避免相互间展开无谓的竞争,也开始联合重组,进行战略调整。

——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利于兼并破产、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通过市场运作,大企业集团凭借自身的实力和优势,可以去兼并、收购、联合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一批困难企业,实现优胜劣汰,使存量资产得到优化重组,使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

——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①大企业集团有产品、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能力,在发展规模经济的同时,他们能够通过产品协作关系,把大量中小企业纳入到专业化分工体系中去,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对生产力布局和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②大企业集团的龙头作用还可以带动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并形成经济区域化的优势。

(三)大企业集团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力

当今世界,国家间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是各国大企业、大集团之间的竞争。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集中体现在大企业、大集团的实力和竞争力上。大企业集团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在世界500强中,1996年美国占162席,日本占125席,两国在500强中所占的比例高达57.4%。美日两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在这些大集团身上充分体现出来。就是芬兰、瑞典等北欧这些不大的国家,由于拥有掌握世界一流技术的国际知名的大企业集团,如芬兰的诺基亚,瑞典的ABB、沃尔沃、爱立信等,这些国家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也就确立了。

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在世界上已经排在前列,但国际竞争力还不能说很强,甚至不能说比较强。我们迫切需要真正形成若干个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只有这样,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才能真正占据应有的地位。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国外大企业则以更大的规模在进入中国市场。我国的国内市场现已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舞台。如果说几年前我们讲参与国际竞争还意味着走出国门,那么现在我们在自己家中也无法避免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面对面地进行竞争了。今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关贸协定的步伐加快,这种竞争更趋激烈。面对跨国公司组成的“国际集团”和“三资”企业组成的“特种部队”,我们要有紧迫感。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大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二、我国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的一个最大问题

企业集团是一种经济联合体。作为一个高级形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经历了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个人、古典企业、现代企业等几个阶段之后,在企业组织结构上又一次创新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企业形成适度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即要求资本、生产的集中经营,因为只有当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生产资料、技术、信息等)集中到一定程度,才能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市场竞争能力最强。

企业集团采用的是一种“发展型事业部制”的管理机制。它是现代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又一次创新。企业集团可以说既是对大企业事业部的一种替代,又是对市场组织的一种替代。在一定条件下,企业集团能通过市场协调替代企业内部协调,在降低企业组织行政费用的同时,不增加市场交易费用,从而使企业的总成本费用下降。总之,企业集团独特的组织结构及其功能,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下,能使企业组织的规模得到更大拓展,运行机制更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作为企业组织的高级发展形态,企业集团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发展得都要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都要大,究其根源,最根本的在于企业集团不仅通过联合聚集起了庞大的生产力,产生了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迅速满足了现代规模经营的要求,同时它的组织方式又能充分体现出适应市场经济灵活经营的要求。

我国的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母公司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企事业法人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它从80年代起步,至今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1987年的产生时期,1987—1994年的调整时期,1994年7月《公司法》施行至今的发展时期。这十多年的发展,使我国的企业集团有了长足的进展,它在推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初见成效。在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方面,在生产力的合理布局方面,在突破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促进政企分开方面,在加强产研、工贸、产融结合方面,在发挥成套的优势方面,在向跨国经营的方向发展方面,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带动并影响整个行业中一大批中小企业共同发展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业绩。

但是,由于企业集团在我国只有20多年的发展史,又处在转轨时期中,因此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一言蔽之,就是规模太小,还支撑不起现代经济的框架结构。当然,我们要的大型企业集团,并不是那种不顾主体企业的经济规模,到处“招兵买马”,盲目追求集团成员数目,甚至把原企业的车间改成分厂、分公司充作集团的核心层,以显示“实力”的有名无实的企业集团;更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为解决管理难度,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搞好坏搭配的“翻牌公司”或拉郎配式的公司,使集团超规模运行。我们所说的把企业集团规模扩大,是指为技术条件所容许的那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为说到底,组建企业集团只是一种手段,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资本的运行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这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迟迟难以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1.对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认识不足,偏重于追求数量上简单的叠加和形式上的规模。企业集团具有独特的组织结构,因此,组建大企业集团,在体制方面要有创新。资产重组、结构调整不能搞简单的数量叠加。这种拼凑,产生不出1+1>2的效果。然而,在改革过程中,有的系统与行业,为了追求本地区、本行业的政绩,贪大图快,搞指令式的“拉郎配”,忽视了运用市场机制;有的偏重于追求表面的规模的扩大,忽视了国有经济要从行业和结构上进行战略性调整。其突出表现在把系统或行业的行政性公司翻牌为集团公司,这种凭借行政权力组建的有名无实的企业集团,从表面上看,在短期内把集团的销售额、资产规模“做”大了,但集团的内涵如科技研究与开发、管理水平等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最终结果必然是欲速而不达,“一轰、二松、三空”。

2.较多的企业集团目前还缺少雄厚的资本和相当的经济实力,因此,很多企业集团难以支持与统一成员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不具备足够的投资能力和对企业的财务控制能力,从而影响了企业集团整体的市场扩张、资本扩张和规模扩张,削弱了企业集团对外的竞争力和对内的凝聚力。

3.不少企业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因此很难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很难真正转变机制。在一些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强行捏合形成的集团公司中,经营班子常常离心离德,根本无法形成合力

4.“一业为主,多角经营”的战略不明确。我国的企业集团绝大多数是生产经营型的,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应该根据“一业为主、多角经营”的方针来发展。“一业为主”是指集团要有一个主业,没有一个主业,集团的发展容易迷失方向,失去依托。“多角经营”是指,企业经营具有风险,为避免风险,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企业应在一业为主的前提下,择定若干相关行业,联动发展。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有的集团只搞一业,不注意同时展开多角经营;有的集团又放弃了主业,只搞多角经营,结果都做不大,做不好。

5.国家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关系尚未理顺,各项社会政策配套滞后。由于目前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依然十分严重,政出多门,企业集团的发展往往仍然被局限在一定的“围墙”之中。企业集团处在行业、部门、地区壁垒的重重包围之中,无法壮大起来。特别是有些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联合形成的母子公司,它们之间的资金垫付、结算方面的财政、税收制度等的制定、修订与完善不及时,常常令企业集团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企业集团的正常发展。

6.各种历史包袱严重削弱了企业集团的控制力。由于各种各样的历史原因,许多集团由于“债务多、冗员多、资金少”,“合不了,股不了,活不了,死不了”,所以,至今仍面临“机制不活、困难不少、产品不多、后劲不足”的困境,举步维艰,无法承担起历史赋予它们主导国民经济的重任。

三、当前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针对企业集团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扫除思想障碍,以免陷入盲区和误区。

(一)规模经济决定企业集团的规模

规模经济是指,当所有生产要素都增加时,收益的增加幅度更大。因此,规模经济又可称为“规模的收益递增”。效益是企业发展的生命,规模经济是企业集团发展的生命。

企业集团是扩大组织规模好,还是缩小组织规模好,当以能否实现规模经济为原则。规模经济和企业组织的规模,是两个相关、但却完全不同的概念。规模经济并不等同于企业集团的规模越大就越好。从单体企业发展成企事业多法人的联合体,人们追求的目标当然是通过企业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但并非企业集团的组织规模越大,规模经济效益就越好。相反,由于“效益递减规律”的作用,集团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后,也会如同单体大企业,出现规模不经济现象。

企业集团的组织规模,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愿望任意决定的。准确地说,企业集团的组织规模,是指各种生产要素(资金、劳动力、生产资料等)在集团内的集中程度,它反映了集团的经济实力和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集团既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

企业集团的规模,应根据不同类型行业生产力的要求、核心企业的实力和管理水平而定,应根据生产力诸要素是否达到优化规模为前提,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的行业,只有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产生规模经济。同一行业中,由于不同的企业各自所拥有的生产力水平、技术水平不同,企业集团规模的择定也会不同。

总之,我们在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客观的技术极限、激励机制、企业家极限、集团的管理体系等条件来决定集团的规模。只有当各种生产要素在集团的集中度适合自身拥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合本行业的产业特点,换句话讲,只有企业集团规模适中,企业集团才能取得较佳的规模经济效益,获得发展。

(二)大型企业集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集团具有特殊的组织结构,它是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而形成的多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因此,我们的大型企业集团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因为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微观经济体制。作为一种体制模式,这种新型的企业制度才能使我国的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只有以现代企业制度为自身体制基础的企业集团,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运作,才能通过市场来形成和发展具有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机制的大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才能运用“四跨”手段,突破传统体制的重围,在市场竞争中真正实施大企业集团的战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改制,最为关键的是建立“出资人制度”。母子公司都应明确出资人,做到产权清晰并形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因为只有母子公司都真正确立起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都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我们的企业集团才能发挥出群体的、规模经济的优势来。

企业集团建立出资人制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工作,要从两个方面来抓好:一是做好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建,重点是母公司的改建。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搞行政性公司的形式主义的翻牌,形成新形势下的产权关系的行政系列化。公司制改制的取向应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1)有利于弱化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行政系列化,有利于强化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这对于企业转变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否则,百分之百的纯国有企业是很难拒绝上级行政部门的各项指令的。(2)更重要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形成混合经济,有利于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以资本为杠杆,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发展。此外,从母公司到子公司,还都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构造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划清各机构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目标一致、责权清晰、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新的领导体制。集团成员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建,是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构造母子公司体制,使母子公司之间真正建立起资本联结纽带,同时要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母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的关系,形成能够发挥整体优势的企业集团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集团成员企业在改制中要建立出资人制度、法人财产制度,确定公司财产组织形式,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确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人地位,明确母公司资本营运的功能和职能;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及成员企业相互间的关系等等。只有在母子公司体制的基础上,大型企业集团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大型企业集团的管理,不仅包括生产管理、经营者管理、资产管理,而且包括管理组织、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的创新,这种管理制度的创新,要求企业集团创造一种更有效的资源整合方式。大型企业集团实际上是一个以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市场体系,其管理成本较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要低。管理问题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尤为重要,而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管理的中心枢纽,在经营思路上,要有新的发展战略、营销策略;在组织结构设计上,要考虑适应大规模、多元化生产经营要求的责权分明、高效的组织模式;在管理方式上,要根据产品特点、集团自身特点,决定管理力度;在管理制度上,要具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总之,与单个企业有本质不同的大型企业集团的管理,只有建立在母子公司的体制基础之上才可能得以有效运行。

(三)政府要为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内在变量。政企分开,并不是说政府不能或不再管经济,而是要转变职能,改变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政府应该发挥其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成为培育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第一推动力,政府要为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所谓“第一推动力”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指,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轨时期,政府从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资产重组以及促使企业转变机制出发,都有责任“推动”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方面是说,这种推动力是“第一”推动力,不是“永久”的推动力,在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一个时期以后,政府应逐步放手,让他们在市场中自己学会竞争,政府过度的直接的行政管理,只能束缚企业集团的手脚,阻碍它的发展。企业、企业集团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两者决不能错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应依法对大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对大企业集团的间接管理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对大企业集团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1)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大企业集团健康发展;(2)禁止设立垄断的大企业集团;(3)制定各种法律规章,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与市场体系,培育各种要素市场,鼓励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为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4)对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技术改造、专业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指导。具体表现在:

——健全法规体系,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引导大型集团发展。在转轨时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应大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财务、税收、投资、信贷、统计、人事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而大企业集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政府在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过程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行业管理、经济调控、法律调整及行政干预共同构成我国政府对大企业集团宏观管理体系的内容。

——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规范大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为能使大型企业集团的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各种行业协会、商会都需尽快依法成立并发挥作用。

——政府应重点运用产业政策培育和扶持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在宏观经济中,不仅有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而且有总供给、总需求的结构平衡。对于总量平衡,是通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来进行调控的,而对于结构平衡的调控,则主要是运用产业政策来进行。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而经过一定时期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大企业集团往往已在某一行业中属于垄断地位。因此,产业政策对大企业集团发展的走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产业政策不是一项单一政策,而是体现于诸多政策中的一个政策体系。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

——当前各项政策都要向大集团倾斜。重点是要为大企业集团创造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要在方方面面把政策资源集中起来,以加快大集团的发展。国有大企业集团目前在发展中最大的困难是“债多、人多、钱少”。我们应有针对性地给以支持:兼并破产的盘子、冗员剥离进再就业中心的额度、股份公司上市名额、技术改造基金、高科技发展基金、各种历史债务的处理等都要向大企业集团倾斜。

——拆除围墙,给大企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没有围墙。所谓“围墙”,就是地区、行业之间的壁垒,就是依靠行政力量人为地把市场划分为若干封闭圈的界线,就是传统计划经济本身。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机制,确保大企业集团健康发展。正当我们实施大企业战略,加快现代化进程的时候,韩国的一些大集团倒闭破产了。人们担心,我们这样做,是否会重蹈韩国的覆辙。客观地分析,韩国迅速地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国,大集团战略功不可没。问题是韩国政府未能同时有效地防范腐败而引起的“官商勾结”。我们要吸取他们的教训,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的机制,以确保大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监督体系包括集团公司的体内或体外监事会,政府部门中财政、审计、国资管理部门等。最近,国务院向大型企业集团派出特派稽查员,对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变静态、事后的管理为动态、同步的监督,这对大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必将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十五大的召开使人们的思想进一步得到了解放,十五大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推进国家机构的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步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外贸、外汇、计划、投资、价格、流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将大大加快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在试点基础上将更积极推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进一步展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继续扩大,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外汇储备的显著增加,所有这一切都为大企业集团脱颖而出创造了更为宽松的体制条件。

与胡雄飞合写

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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