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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政策透明度的一些建议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被认为是建立世界统一市场经济体系的三大重要法律原则。此外,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WTO将原来GATT1947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的透明度原则扩展适用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贸易政策的透明也有利于增进WTO作为国际经济组织的合法性。

(三)透明度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被认为是建立世界统一市场经济体系的三大重要法律原则。透明度原则对于增加市场竞争的可预见性,减少政府的暗箱操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应公布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例或规定,以及普遍适用的措施(以下统称贸易政策),没有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政策及其修订情况通知WTO。此外,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WTO的透明度原则同样是对GATT1947透明度原则的继承和发展。WTO将原来GATT1947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的透明度原则扩展适用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政策的公布、贸易政策的通知和贸易政策的评审三个方面。

保持各成员方的经济贸易政策充分透明,是WTO实现其总体目标所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也是各成员根据WTO所确立的各项机制获得利益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

(1)WTO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贸易自由化和维持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这个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各成员制定和实施的经济贸易政策。要使各成员的经济贸易政策与WTO的目标保持一致,就必须使各成员所制定和实施的经济贸易政策具有充分的透明度。

(2)对于每一个WTO成员而言,其根据WTO协定所能享受到的利益,也有赖于所有其他成员所制定和实施的经济贸易政策;而它对WTO所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也具体体现在它所制定和实施的经济贸易政策方面。因此,要确保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首先就要确保每个成员的经济贸易政策具有充分的透明度。[11]

(3)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可以减少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压力。因为贸易政策具有透明度,许多贸易措施都可以在WTO的合适机构非正式解决,而不必将所有争端都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贸易政策的透明也有利于增进WTO作为国际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如果WTO成员不能及时了解其他成员的信息,WTO作为一个机构的合法性将受到挑战。

(4)贸易政策透明度有利于减少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而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往往是与低投资率、低生产率和高腐败联系在一起,使得经济资源向非贸易部门流动。[12]

因此,能否确保各成员的经济贸易政策充分透明,是决定WTO法律体系能否有效运作、能否发挥实际作用的关键所在。多年来GATT与WTO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完整的、完善的贸易政策透明度约束机制。

2.关于贸易政策的公布

公布所有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是WTO成员方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否则,就很难保证WTO成员方是否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也很难监督其是否履行了WTO规定的义务,这样会损害WTO一系列协定的充分、有效地实施。

关于公布的具体内容,根据GATT1994第10.1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产品的海关关税分类和海关估价;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进出口产品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或禁止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律、条例以及与此有关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措施;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和行政裁定等;WTO成员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根据第10.2条规定,WTO成员方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产品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产品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关于公布的时间,根据WTO的规定,WTO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WTO其他成员方和贸易商可以及时得以知悉。在公布或公开前不得采取措施,比如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对进口产品的支付转账实施新的限制等。此外,《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进一步规定,WTO成员方在起草制定有关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过程中,如果该法规和程序与现行的国际标准不一致,或没有现行的国际标准,并且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成员方应留出一段合理时间(45-60天),以便其他成员方就有关标准和程序草案发表评论意见。

WTO除了要求成员方公布有关贸易政策外,还要求成员方承担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对于公布那些可能影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WTO通常不要求这类信息在实施之前予以公开。

3.关于贸易政策的通知

WTO不仅要求成员方自行公布有关贸易政策和措施,而且还要求成员方通知WTO相应机构以保证其他成员能够及时获取有关成员在贸易方面的信息。

WTO关于贸易政策和措施通知的规定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GATT1947就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公布有关贸易政策的所有信息。1979年东京回合结束后,GATT1947的范围有限度地扩展到了非关税领域,缔约方的通知义务更加广泛和具体。东京回合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要求“缔约方最大可能将其所采取的影响GATT1947执行的贸易政策或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并且这种通知应如实说明这些措施与总协定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相一致。”GATT1947还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进行监督。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进一步强化了WTO成员方承担的通知义务,通知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作为最后文件的一部分,重申了上述谅解中规定的一般性通知义务,成立了由秘书处负责的通知登记中心,负责记录收到的所有通知,向成员方提供有关通知内容,并提醒成员方履行通知义务。

《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附件“需要通知措施的说明性清单”列出了WTO成员方应通知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关税(包括约束幅度和范围、普惠制规定、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成员的税率、其他优惠);关税配额和附加税;数量限制,包括自愿出口限制和影响进口的有序销售安排;许可程序和国产化要求等其他非关税措施以及征收差价税;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政府采购;贸易技术壁垒;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出口税;出口补贴、免税和优惠性出口融资;自由贸易区,包括保税仓库内生产;出口限制,包括农产品等产品的出口限制,WTO限期取消的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等;其他政府援助,包括补贴、免税;国营贸易企业的作用;与进出口有关的外汇管制;政府授权的补偿贸易;《WTO协定》附件1A所列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涵盖的其他任何措施。

虽然《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附件“需要通知措施的说明性清单”所列举的通知措施只限于货物贸易领域,但是该决定所涉及的通知措施还包括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措施。

WTO各协定对通知的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定期通知,有的要求不定期通知。不定期通知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更新,例如《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要求,只要成员方国内通过了新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就应立即通知。定期通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次性通知,例如《装运前检验协定》要求,在WTO协定对有关成员方生效时,应一次性通知其国内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法规;二是多次通知,有的要求每半年通知一次,大部分则要求每年通知一次,例如《农产品协定》要求成员方应每年通知其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总量。

为了便于WTO成员方履行通知义务,WTO相继制定了100多项有关通知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包括通知的项目、通知的内容、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格式等。WTO的通知要求比较复杂,成员方履行这些通知义务的工作量相当大,需要具备健全的信息统计系统。

4.关于贸易政策的评审

为了提高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WTO建立了独特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根据该机制,WTO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评审,贸易政策评审的内容,一般是WTO成员最新的贸易政策,它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评审成员方履行WTO协定义务的情况。

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主要分为四个阶段:①WTO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与被评审方进行磋商,确定评审方案并完成准备工作。②被评审方政府提供本国贸易政策和实践的报告,指出它在评审期内贸易政策的努力方向与变化情况,WTO秘书处从自身的立场出发也提交一份被评审方贸易政策和实践的报告。③WTO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召开会议,由评审机构任命的主发言人主持讨论,成员可对被评审方有关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质询、批准或者表扬,被评审方的贸易代表随后对各成员的提问进行答辩。④WTO秘书处负责将被评审方提交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以及评审机构的会议记录等内容汇总,并予以公开。

贸易政策评审是从全面、系统的角度来对WTO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审的,这样可以使WTO所有成员都能了解每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有助于WTO加强对国际贸易整体环境和各成员履行义务与承诺的监督,并且有助于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从而减少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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