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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将导致第三人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将第三人纳入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法定的。

11.3.6 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有:

(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在原告起诉以后,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因。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已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将导致第三人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将第三人纳入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3)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其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其诉讼主张可以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主张不同,也可以与其中一方的主张一致,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并享有其他诉讼权利。

(4)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审理完结,都不可能存在第三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两类:

(1)原告起诉时遗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法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诉讼;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参加诉讼。

4.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之间也存在区别,其关键是有无起诉权或是否都放弃起诉权。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原告是享有起诉权并及时行使了这一权利的人,而第三人则是自动放弃了自己本可作为原告而享有起诉权的人。

(2)在规定的起诉期限行使起诉权的人具有原告地位,而没有在规定的起诉期限起诉从而丧失了起诉权的人,则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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