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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认定应遵循之标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结前面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标准的规定,可以归结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裁判影响”两种标准,这两种标准哪一个更为合理,需要进一步分析。“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标准。采用此一标准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更为合理。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认定应遵循之标准

总结前面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标准的规定,可以归结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裁判影响”两种标准,这两种标准哪一个更为合理,需要进一步分析。

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标准。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不适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首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这个标准是发生在起诉之前,强调有足够的利益可以发动诉讼,不至于浪费司法资源导致滥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表示其和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第三人”,但并不代表其和法院必然形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旦进入诉讼他们可能会是原告,也可能会是诉讼第三人,所以并不一定都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其次,认为“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异。因为“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显然大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裁判是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或请求作出,而诉讼主张或请求并不局限于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2.“受裁判影响”。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标准。“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可以避免将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相混淆,同时也符合诉讼法的一般理论。

无论是哪类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和法院的裁判有关,都是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判决的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不同,产生的效力不同。进而将第三人分为不同类别。采用此一标准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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