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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关注,始于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第三人之争。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只给予了抽象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分类,理论界更没有关于每一类别第三人的地位、裁判对之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研究。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并解决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不仅是案件处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理论上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关注,始于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第三人之争。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那么行政机关将以何种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行政权力,还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如果其参加诉讼是为了前者,则其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行政权是否合理,如果其权力被被告所侵犯或被越权,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则带有解决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的作用,就有了机关诉讼的嫌疑。如果其参加诉讼是为了支持一方当事人,除了可以支持被告一方,是否可以支持原告一方?可见只要行政机关作为诉讼第三人,无论是支持原告一方,还是维护自身的行政权力,都是在反对被告,都会产生机关和机关之间的行政法上的争议,而我国是不承认机关诉讼这一客观诉讼类型的,但无论如何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都会有变相机关诉讼的影子。行政诉讼第三人,除了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有行政机关,这些不同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否完全相同,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允许性有多大,是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目前我国法律上的行政诉讼类型?

本应一同起诉、应诉的当事人但却未一同起诉应诉,是否可以以第三人的方式命其参加诉讼,还是以追加原告、被告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在何种条件和情况下共同诉讼人可以转化为第三人?如果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判决对其是否产生效力,产生什么效力?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仅有第27条规定,《若干解释》第23、24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只给予了抽象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分类,理论界更没有关于每一类别第三人的地位、裁判对之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研究。另外,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特别是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研究只停留在浅层。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并解决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不仅是案件处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理论上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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