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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人即使客观上制造了一般不被容许的危险,但如果行为人对于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以及回避可能性时,即不存在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也就不存在过失责任可言。主观的注意义务是指使精神紧张而为了避免结果赋予自己以动机的义务。因此,行为人即使保持必要的注意,危险仍然实现的,那么行为人对于该实现了的危险不存在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

三、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

行为人即使客观上制造了一般不被容许的危险,但如果行为人对于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以及回避可能性时,即不存在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也就不存在过失责任可言。主观的注意义务是指使精神紧张而为了避免结果赋予自己以动机的义务。由于没有可能性时就不产生义务,所以内部的注意义务就在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的主观的预见可能性与主观的避免可能的范围内产生[30]。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1)主观的预见可能性,指即使行为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但如果该危险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也不存在将该危险归责到行为人。当然,在通常的情况下,若有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也就会有主观的预见可能性,因此,在判断主观的预见可能性时,只需要考虑例外的情况就够了[31]。在行为人对于该危险具有预见可能性时,就产生了主观上加以预见的义务。(2)主观的避免可能性,指即使构成要件的结果对行为人个人来说是可能预见的,从而产生出预见义务,也仍必须存在行为者进行适法的意思决定,采取适当的行为,该结果就能避免这一情况[32]。因此,行为人即使保持必要的注意,危险仍然实现的,那么行为人对于该实现了的危险不存在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实现的危险即使在不违反主观义务的情况行为也同样发生时,应当否定违法性联系(合法择一行为事例)[33]。在行为人对于该危险存在预见可能性并具有避免可能性时,就产生了行为者个人为了避免结果发生应作出适法行为的意思决定的义务。在监督过失的场合,是指监督者因自己的监督或管理过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的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但由于主观上的懈怠而没有采取必要注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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