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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义务之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颁布之后,学者们指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常见的有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王新房立即拨打120,高卫中被紧急送往河南省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高卫中将王新房诉至沁阳市人民法院,主张两者之间属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此,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此案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法》颁布之后,学者们指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常见的有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一下雪天,某顾客去一大酒店吃饭,在上饭店台阶时,因台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突然倒地引起骨折[7]受学说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中不少法官也持相同观点,高卫中与王新房缔约过失责任案反映了法官主张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保护义务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3年11月10日,王新房因自己家中厨房房顶漏水,到高卫中的门市部找其修房顶,高卫中表示愿意与王新房一同到王家中查勘一下情况。双方来到王家后,王新房给高卫中指出漏水的方位,两人一同到房顶查勘,高卫中靠近漏水区域,右脚刚踩到厨房房顶的插檐,插檐断裂,他从王新房的厨房房顶跌落下去。王新房立即拨打120,高卫中被紧急送往河南省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高卫中在该院住院至2013年11月28日出院,被诊断为:1.左跟骨骨折;2.腰椎压缩性骨折;3.左上肢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坚持口服药物应用;2.循序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4.不适随诊;5.视X线复查情况循序功能锻炼。高卫中在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10687. 98元,王新房垫付医疗费9700元,高卫中于2013年11月13日购买腰背支具,王新房支出2600元,王新房支出费用共计12300元。高卫中于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20日,到沁阳市联盟医院行取出内固定手术,在该院支出医疗费2616. 03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继续用药;3.定期复查。高卫中住院期间,其妻子刘雨陪护。高卫中的伤情,经河南省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高卫中将王新房诉至沁阳市人民法院,主张两者之间属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被告因自家厨房漏水到原告开办的专修平房漏水门市部,显然有请原告为其修理房顶的意愿,原告答应并随同被告去现场查勘,显然有非因特殊情况即为被告厨房进行防水处理的意愿,双方均有订立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就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之间仍处于承揽合同的磋商过程中,尚未成立承揽合同。被告的房屋年久失修、房顶插檐有裂缝,被告应该对自家房顶存在安全隐患有所预见,而被告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未有效对不熟悉情况的原告进行引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对原告身体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作为一个长期从事专业修理房顶漏水的人员,对于在高处作业,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而原告却未予以防范,对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此案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官认可: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残疾赔偿金;7.腰背支具费;8.鉴定费;9.精神损害抚慰金。[8]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改明与朱新中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法官在裁判中所持观点和高卫中与王新房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主审法官完全相同。马改明与朱新中系朋友关系。马改明从事专业烫房顶业务。2014年7月初,朱新中电话联系马改明,商量由马改明为其厂房烫房顶。2014年7月7日中午左右,马改明到朱新中的厂房,在双方未对烫房顶的价款、付款方式、内容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马改明到朱新中的厂房房顶查看情况,因厂房房顶铁皮老化,他从房顶掉落摔伤。法官主张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马改明的人身伤害发生在双方就烫房顶业务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合同内容、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之前,即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被告朱新中作为订立合同的要约方在缔约过程中有义务照顾和保护受要约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于被告在缔约过程中未对其厂房房顶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及时提示原告,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专业烫房顶业务,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在未对被告厂房房顶的安全性进行认知的情况下,上到厂房房顶,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故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官认可了: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伤残鉴定费;6.伤残赔偿金;7.精神损害抚慰金;8.二次手术费。[9]

上述两个案例在事实部分极其相似,从判决书来看法官的裁判思路一致,均赞同合同磋商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方互负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之义务,如果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过错,造成他方损害,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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