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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过户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光船租赁合同也是在标准格式的基础上订立的。以下仅就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加以说明。

三、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概述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过户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较,光船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在租期内,出租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实现了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标准的财产租赁合同。

(2)出租人只负责提供适航的船舶,由承租人自行配备合格的船员,并且负责船舶的营运费用、责任和风险。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光船租赁的船舶还可以办理临时国籍登记,从而享有该登记国的沿海航行权。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格式与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光船租赁合同也是在标准格式的基础上订立的。目前,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的是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于1974年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租约代号“贝尔康”,它包括“贝尔康A”和“贝尔康B”两种格式,后者主要用于通过抵押融资新建船舶的光船租赁。上述两种格式的第三部分,均是关于船舶租购的规定,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用。其他常用的标准格式还有英国壳牌国际石油公司制定的光船租赁合同。[29]

我国《海商法》第145条规定,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上述内容有的与定期租船合同相同。以下仅就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加以说明。

(1)船舶检验。在租期内,出租人有权随时检查船舶的状况,指定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出租人还有权检查船舶各种日志,要求承租人向其提供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全部信息和通报船舶的使用情况。

(2)船舶保养与维修。在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完全占有和控制,因此,承租人应对船舶进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3)船舶保险。在租期内,承租人应按出租人书面同意的保险方式,对船舶可能遇到的海上风险和战争风险进行投保。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保,出租人有权撤船,并可以向承租人索赔。

(4)船舶抵押。合同通常约定,如果出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必须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如果交船前船舶已经设定抵押,出租人应在合同中予以说明,并将抵押合同的内容告知承租人。

(5)合同转让与船舶转租。由于承租人并非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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