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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租赁合同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展馆租赁合同是场馆的所有人(经营者)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一)展馆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展馆租赁合同是场馆的所有人(经营者)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参展商,下同)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是:租赁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时间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亦应经出租人同意,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条件外,会展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1)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归咎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会展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由此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收益,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外,归承租人所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五)会展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租赁合同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就期限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会展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3)租赁物的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方式;(6)租赁物维修;(7)其他补充条款;(7)订立合同的时间;(9)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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