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光船租赁合同概述

光船租赁合同概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占有权由出租人转至承租人是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的不同,在合同租期内,占有权和使用权由承租人行使,而出租人仅保留最终的处分权。在登记后,承租人的光船租赁权即取得对世效力,可排斥和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基于以上特点,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应是一种较典型的财产租赁合同,其创设的光船租赁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一、光船租赁合同概述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租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在“二战”后得到了较大发展,不少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企业。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本国船员工资福利费用高昂,企业税收沉重,使船舶营运成本大增;同时“二战”后海运业长期处于运力过剩状态,竞争空前激烈,这些原因使得部分发达国家船舶所有人选择将船光租,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的经营方式。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造船和购船上缺乏资金,但在获得政治独立后,发展自己的航运事业的需求强烈,很多国家实施货载保留政策,强制性地为本国航运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货源,再加上拥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因此光船租赁经营便成为最好的选择。此外,光船租赁还是一种投资方式。有相当部分船舶所有人因为经营条件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不能或不愿亲自经营船舶,于是便购买船舶进行光租,作为投资手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是:

1.船长和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舶由承租人占有和经营。船舶占有权由出租人转至承租人是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的不同,在合同租期内,占有权和使用权由承租人行使,而出租人仅保留最终的处分权

2.由于出租人失去对船舶的占有,因此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取得的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登记后,承租人的光船租赁权即取得对世效力,可排斥和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在租期内出租人将船舶转让的,光船租赁权继续有效,船舶受让人必须予以接受和维持。

基于以上特点,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应是一种较典型的财产租赁合同,其创设的光船租赁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