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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性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制度是指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定位上,除少数几个国家将破产法置于民事诉讼法或者商法典中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全面规范破产制度,这也表明,将破产制度完全置于程序法或实体法中,均不合适。

二、破产制度的性质

破产制度是指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产物。有市场行为就会有债权债务的发生,有债权债务就会有资源的重新配置,破产制度是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理论界对破产制度的性质认识不一,大体有以下几种学说:

1.诉讼制度说

该学说认为,诉讼程序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确定和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而破产程序也具备这种要素,理由如下:(1)债权人提出债权要求,从而参加破产程序,就相当于提起诉讼;(2)债权人申请破产宣告,相当于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扣押,而破产宣告,相当于作出扣押裁定;(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相当于诉讼中共同诉讼人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共同申请人的关系;(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受偿效果与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强制执行大体相当;(5)各国破产法一般规定,破产程序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准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3]因此,破产程序主要是合并民事诉讼的保全、判决和执行诸程序一体的产物,以确定民事请求权和执行为终极目的,当然属于诉讼制度。

2.非讼制度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制度并不是一种诉讼制度,理由在于:(1)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债务人就自己的财产申请诉讼保全的,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实际为申请保全自己的财产;(2)破产程序因有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债权人自治制度,同商事公司的清算程序类同;(3)破产程序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并限制破产人的人身自由,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4)破产程序在立法政策上,着重体现迅速简便的原则等,均非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可以相比。

3.特殊诉讼制度说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既有债权人申请,也有债务人申请,且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虽然一般破产法都规定“除本法规定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但破产程序有它自身的众多特点,不能一般地适用民事诉讼或者非诉讼程序规范,其使用“准用”这一字眼本身就表明破产并非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所以,破产程序应当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制度。[4]

我们以为,上述几种观点牵强地把破产制度归于某一既定的法律,自然就难以走出困境。破产程序既不属于诉讼制度,也不属非讼制度和特殊诉讼制度,而是兼有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一种债务清算制度,其理由在于:(1)破产程序的某些阶段类似于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但从整个破产程序开始、发展至终结的全过程来看,它不隶属于上述任何一种程序和制度。(2)破产程序虽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这只是破产程序在个别方面与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雷同的结果,并不构成破产程序的实质内容。(3)破产程序的特有制度,如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债权人自治、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决定着破产程序的实质,是民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特别法制度。[5](4)破产制度中,除了包括程序性的规定外,还有大量的破产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因而是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混合制度。(5)在立法定位上,除少数几个国家将破产法置于民事诉讼法或者商法典中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全面规范破产制度,这也表明,将破产制度完全置于程序法或实体法中,均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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