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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作了限制性规定。之所以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根源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各股东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应对股东人数加以限制,不宜太多。但是,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不再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承认了1人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相比其他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特征:

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缴清出资的义务,除此之外,股东不负任何义务。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不直接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不得直接向股东要求清偿。“唯因公司财产之原始成分系由股东之财产出资所形成,从而,股东仅对公司债务间接负责,而且其所负之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故属有限责任。”[1]

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被视为民法上独立的“人”。股东向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即丧失了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财产,由公司统一行使法人财产权,公司以该财产为基础对外为商行为,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唯一的差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却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有人数的限制

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2]《日本有限公司法》第8条规定:“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指5人以上,20人以下股东所组成,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之所以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根源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各股东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应对股东人数加以限制,不宜太多。我国旧《公司法》曾对股东人数的上限和下限都作出了限制,该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是,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不再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承认了1人公司制度。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公司资本具有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资本的封闭性,也是由其人合性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公开发行股票,它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认缴以后,所获得的股单仅为一种出资凭证,仅具有证明该股东的身份及其出资额的作用,而不能像股票一样,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此外,股东也不得随意对外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依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也作出了相类似的,甚至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股东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会承认。”我国台湾地区还针对一般股东及作为董事的股东分别作出限制,其“公司法”第111条第1~2款规定:“股东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前款转让,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事项。”该条第3款紧接着规定了对作为董事的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体股东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与他人。”

4.公司设立方式及其组织机构的简易性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的、封闭型的公司,因此其设立方式仅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包括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也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单,即全体股东依章程中所记载的出资足额缴纳,且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以后,即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也较简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特点,我国《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分别对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做了例外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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