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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均有最高人数限制,一般不允许超过50人。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且相对稳定,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信息无须向社会公众披露。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封闭,公众性较弱,因此,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较少。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注册资本越高,公司的对外信用就越高。并且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此外,各国立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所限制,大多数不得超过50人,这样有利于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形成股东之间的凝聚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均有最高人数限制,一般不允许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集资本。股东人数的限制和资本状况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较为简单。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且相对稳定,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信息无须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封闭,公众性较弱,因此,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较少。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方式上采取准则主义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条件,均给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设立程序上较为简化。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可设股东会而不设董事会,或可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可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因此,其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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