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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普遍存在,国有独资公司将不再是唯一的一人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应特别适用于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和行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修订以后的新《公司法》将这一规定取消了,这一方面意味着是否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再给予法律的具体限制,另一方面意味着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一部分企业将会退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行列。

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征:

1.组织形态的唯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人公司。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仅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的,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一人公司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当时的公司法之所以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主要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平衡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之间的矛盾,不得已采用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普遍存在,国有独资公司将不再是唯一的一人公司。

2.投资主体的特定性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且只能由该主体单独投资,否则不能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学者认为,该特点源于国有企业形成的渊源及原有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上隶属于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这一状况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国有独资公司仅为在不改变这一深层次体制下的企业制度创新[30]我们对此持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近年来,我国的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均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公司法》却允许政府机关作为投资主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不仅与政府机关的性质不符,也与国家的政策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从法理上讲,政府机关只能从事以公益为目的的活动,允许政府机关作为投资主体,兴办公司,必将产生“官商”,而政府机关又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政府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很难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因此,《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3.公司资产的国有性

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特定性及单一性,决定了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源于国家,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实质上仍为经营权,这与一般的由各投资主体投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严格说来,这不过是国家借助于“公司”的外壳从事营利活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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