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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特规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依《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行使某些股东会的权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特殊之处在于,董事会成员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特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当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然而,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第66~71条同时又作了特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因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所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董事会制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生效。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而其他非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可见,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不仅仅为公司的执行机关,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权力机关的作用。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行使某些股东会的权力。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且该期限为法定期限,不得以公司章程加以变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5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可以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同的职权。特殊之处在于,董事会成员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此外,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高层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的兼职行为,法律有严格的限制。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上述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兼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仅禁止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而国有独资公司禁止的范围更加广泛,只要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无论该经济组织是否经营与原国有独资公司相类似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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