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个人独资公司债务的认定

个人独资公司债务的认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作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要有出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所有制关系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私有制企业的一种形式。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在私有企业中又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依所有制关系安排的企业立法将逐渐被取缔,而按照企业责任形式进行立法将成为企业立法的主流,即分别按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形式进行立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且最古老的一种。个人独资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与投资者个人职业选择及谋生手段相符合,如投资者决定开一家餐馆或理发店,他就成为餐馆或理发店的业主,他有权决定该餐馆或理发店的所有事务,并对其成败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及盈利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企业对外所欠的债务当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企业债务实际上就是业主个人的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誉比较好。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讲的自然人显然是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做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的灵活性较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属的企业。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经济活动的特殊形态。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却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其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规定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解散清算和投资人及其委托聘用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它只能有一个投资人,而且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投资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要求自然人也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同时在企业名称中不得标明与其从事的营业不相符的内容。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作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要有出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①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等。②投资人身份证明,即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件。③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另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如烟草、旅店、印刷、音像制品等,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与其家庭财产是难以划清的。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享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权利:

1.生产经营自主权。个人独资企业在依法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2.依法申请贷款权。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得贷款。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4.拒绝摊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例如: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根据《专利法》,企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根据《商标法》,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3.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保障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投资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