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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后原来合同谁来履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合同法》所谓的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被称为合同的转让。在合同被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将构成违约。此类合同属于效力不完全的合同,经变更后即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因法定情况的出现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合同变更,可称之为合同的司法变更。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而言,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我国《合同法》所谓的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被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合同变更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内容,而合同的主体则保持不变,这是区分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最主要标志。

(2)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有效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尚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无从谈起;合同如已得到履行,则合同关系已告消灭,合同变更也不可能发生。

(3)合同的变更,主要是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变更之外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在合同被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将构成违约。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建立在原来有效存在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因此,在合同无效、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以及原合同关系已终止等情形,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此类合同属于效力不完全的合同,经变更后即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2.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则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变更、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合同价金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合同担保的变更以及其他内容的变更。[1]不论如何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实际上,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所以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遵循有关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规则,并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须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法定情况的出现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合同变更,可称之为合同的司法变更。这种变更涉及司法权力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因而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此请求时,法院方可为之。在我国法律上,合同变更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程序的,一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而可被撤销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或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二是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合同。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一经变更,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的部分,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继续有效。因此,在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失去法律根据。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

(3)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合同的司法变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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