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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裁决的作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我国《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作为第三人的仲裁机构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对纠纷居中裁断,并承认其作出有约束力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具有民间性质,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自愿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反映在仲裁方面,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机构、仲裁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之间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便利性。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讲求效率与公正,而且一般是不公开审理,这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仲裁者之间的沟通。

3.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快捷性;二是所需费用相对比较低廉;三是由于自愿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情绪,因而对于主要分歧在事实方面而非法律方面的纠纷,当事人更趋向于采用仲裁方式。

4.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这正是既具有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顺利解决。

5.国际性。仲裁较之于司法主权,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6.独立性。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巨大的独立性。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规范仲裁活动,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该法确定了以下仲裁活动的基本原则:

1.协议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产生管辖权的根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丧失了管辖有关争议的资格,并且因为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也就无法确定行使管辖权的仲裁组织。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目的是希望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仲裁组织只有以事实为根据,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裁决,才能达此目的。这就要求仲裁组织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掌握足够的证据材料,除了责令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裁决的作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是伪造的,或者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者仲裁员作出枉法裁决的,均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优越性之一在于具有简便、迅捷解决纠纷的特点,一裁终局既是国际上关于仲裁的习惯做法,又是决定仲裁便捷性的关键所在。

三、仲裁的范围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并非适用于任何纠纷。依照我国《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下列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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