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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怎样办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提出仲裁之前达成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的仲裁员临时审理特定案件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处理案件完毕后自行解散。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作出,但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及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采用书面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仲裁协议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案件的依据。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中可以看到,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一般包括在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称为“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

我国仲裁法认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比较而言,两种不同类型的仲裁协议哪种更具法律效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旦出现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不需再签订其他仲裁协议。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提出仲裁之前达成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

另外,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书面材料。这些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可构成仲裁协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内容规定得是否完备、明确关系到争议能否及时得到仲裁审理和裁决。关于仲裁协议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上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一)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双方当事人将何种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只有把订在仲裁协议中的事项提交仲裁时,仲裁机构才允许受理,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明的事项提交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争议;即使在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以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履行该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可拒绝执行该裁决。

(二)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指执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的所在地。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仲裁地点的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选择实体法解决争议。仲裁地点的选择也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为仲裁地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裁决的可执行性。

(三)仲裁机构

只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争议享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该仲裁机构才对争议享有管辖权,否则该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机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常设性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通常为固定的民间组织,制定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和仲裁规则,并设有秘书处等行政部门以提供各种服务和管理工作。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的仲裁员临时审理特定案件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处理案件完毕后自行解散。一般而言,只有少数案件在当事人认为没有合适的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临时仲裁庭方式予以解决。

(四)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答辩的方式、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仲裁裁决的作出以及仲裁效力等内容。

仲裁规则与仲裁机构有密切的联系。常设仲裁机构都有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有的仲裁机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该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则必须适用本机构的仲裁规则;有的仲裁机构则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采用其他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如果选择临时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规则。

(五)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机构就有关争议所作的实质性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项裁决的问题。仲裁裁决的效力,直接影响到整个仲裁程序的效力,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否得到最终解决,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仲裁立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能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另外法院不得受理有关争议,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理。而对于仲裁机构来说,有效的仲裁申请的依据,也是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的前提。具体来说,仲裁协议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最直接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仲裁协议一旦有效订立,当事人就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终止司法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确定了仲裁事项的范围,当有关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不在有关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裁决有关交付仲裁范围之外的事项时,法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从而使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的严格限制。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的体现。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有效地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公约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对法院的这一效力。其次,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执行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协议的效力完全脱离法院的管辖。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和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从另一方面而言,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有关国家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这说明,仲裁协议在排斥法院管辖权的同时,往往还依据法院的司法权威和保障。

(四)对主合同的效力

仲裁条款可与主合同分离,有的称为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是指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仲裁条款是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依据,在仲裁中可能裁决产生争议的合同无效。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仲裁庭作出的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中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一般都认为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

为了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各国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指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及所提交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不是欺诈、胁迫的结果。这是因为,仲裁制度本身就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仲裁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违背了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无效的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协议中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是国家允许提交仲裁解决的,即应属于仲裁可受理的事项。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不允许通过仲裁解决。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不属于仲裁应裁决的事项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另外,协议中有关规定不与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规相冲突。例如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不服,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这种内容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

我国万盛公司于1998年9月与美国多奇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如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可将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合同订立后,在履行中,双方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经协商各方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多奇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不久之后,多奇公司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万盛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参加了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对万盛公司不利的裁决。事后,万盛公司认为,该纠纷案不应通过仲裁解决,理由是:双方已经解除合同,不应再执行其中的仲裁条款。

小思考

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由于仲裁条款可与主合同分离,有的称为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是指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仲裁庭作出的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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