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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的概念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国家和行政机关的代表身份出现,因此,其职务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追偿的概念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据此定义可知,行政追偿包含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追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追偿的具体事务则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

第二,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但限于损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追偿以国家已经进行了赔偿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支付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后才能对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行使追偿权;

第四,追偿的方式即支付赔偿费主要是一种内部程序,其程序与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为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国家和行政机关的代表身份出现,因此,其职务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可归责于自身原因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国家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权向上述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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