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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追偿程序作出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沿袭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没有明确追偿金的数额,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可以追偿“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金,因此,具体追偿多少,还需要由追偿机关确定。追偿的监督程序十分重要,既要防止追偿人怠于追偿,损害国家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追偿人滥用追偿权而损害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追偿的程序

2010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追偿程序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国家追偿的程序应当包括国家追偿决定程序、国家追偿救济程序、国家追偿执行程序和国家追偿监督程序四个部分。[20]有学者认为行政追偿程序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行政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予以追偿的程序和各级人民政府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追偿的程序。在程序设计时,对于第一种程序应当包括立案、调查核实证据、告知和申辩、作出追偿决定、对追偿决定不服的申诉和执行六个程序;对第二种程序应当包括财政部门提出追偿意见、本级政府行使追偿权和执行三个程序。[21]笔者认为,行政追偿程序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立案。赔偿义务机关在支付赔偿费用后,认为需要追偿的,应当立案开展追偿。

第二,调查。在行政追偿程序中,调查的重点是查明被追偿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三,决定追偿金额。2010年《国家赔偿法》沿袭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没有明确追偿金的数额,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可以追偿“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金,因此,具体追偿多少,还需要由追偿机关确定。

第四,追偿决定执行。应当明确追偿执行程序,防止追偿工作落空。

第五,追偿监督。追偿的监督程序十分重要,既要防止追偿人怠于追偿,损害国家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追偿人滥用追偿权而损害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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