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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的形式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追偿的形式关于追偿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公务员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予以补偿,即“先赔后补”的方式。这种“先赔后补”式的追偿,要求公务员在请求国家补偿时,必须证明其在行使职权不具有主观过错,或者公务员个人不是故意侵权及不怀恶意的侵权,国家才予以补偿。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先赔后追”的方式。

二、行政追偿的形式

关于追偿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公务员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予以补偿,即“先赔后补”的方式。英国曾经采用过这种形式。这种“先赔后补”式的追偿,要求公务员在请求国家补偿时,必须证明其在行使职权不具有主观过错,或者公务员个人不是故意侵权及不怀恶意的侵权,国家才予以补偿。但是,由于公务员个人财力有限,无法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加之公务员个人证明个人无过失和行政有过错也很困难。因此,这种追偿方式已经很少使用了。(2)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而后再责令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了因公务员个人财力的薄弱而使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行使追偿权,可以监督其依法行政,使公务员既不滥用权力,增强责任心,善尽职守,又不遇事畏缩不前,顾虑重重,鼓励公务员敢于合法公正地行使职权,恪尽职守;同时,追偿还可以减轻国家财力上的负担。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先赔后追”的追偿形式。如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依本法为赔偿之官署得向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所引起损害与赔偿机关行使求偿权。”这里“机关”指实施致害行为的行政组织和公务员或受行政组织雇佣之人员,“求偿权”即是追偿权。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公务员有求偿权。”韩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因公务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赔偿后”,如果“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该公务员有求偿权”。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先赔后追”的方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再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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