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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无效实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可以是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任何人。专利权人本人提出的无效宣告一般都是部分无效宣告的请求,专利权人请求全部无效的不予受理。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对无效宣告的请求的审查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企业专利无效实务

一、如何启动无效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无效请求的对象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授予的专利权,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必定发生在专利权授予之后。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可以是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任何人。专利权人本人提出的无效宣告一般都是部分无效宣告的请求,专利权人请求全部无效的不予受理。一方面可以让专利权人缩放自己的权利要求范围,以免被竞争对手请求宣告全部无效;另一方面还能防止专利权人以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的手段来损害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启动无效程序的理由有:①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②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③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④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新、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与现有设计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⑤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外观设计的图片不清楚;⑥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⑦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⑧修改超出原记载的范围;⑨属于重复授权;⑩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未经保密审查程序,向外国申请专利;⑪分案申请超范围。

3.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请求费,应当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的请求费,其中发明专利为3 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费用为1 500元。

二、如何应对专利无效

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应该随时密切关注专利的实施以及竞争对手对专利有效性做出的影响性行动,如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一旦有人提出无效请求,要求企业做出快速反应,与企业内部的专利部门和专利代理公司联系共同应对无效宣告。此时,企业在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认真分析申请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

当企业得知所拥有的专利权被人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时,第一个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认真阅读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分析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最后要能回答以下几个问题:①对方提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②每一项理由对应的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哪一条?③每一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如何?④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如何?⑤最终回答:无效宣告理由能否成立?

(二)正确撰写意见陈述书

被宣告无效的一方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后,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意见陈述书的撰写。要正确填写“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表格里的各项内容,清楚正确地编写案件编号及各种信息。意见陈述书的正文,应当用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楚、逻辑明晰。如果要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意见陈述书应当对所有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予以回答;如果意欲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意见陈述书应当着重对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予以回答,或者提出修改权利要求书。意见陈述书中的答辩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针对法条提出反驳意见

如果认为对方在申请书中使用的法条错误,应该针对请求人的具体意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法律适用原则提出对法条的正确理解,从而得出该专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2.针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

首先应该考虑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如果已经超过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应当直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其次要针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考虑,如果发现请求人对相关证据认定错误,明确指出,并提出自己认定的正确事实。

3.针对对方的理由提出反驳意见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支持论据的理由进行分析并反驳。

4.提出反证

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提交反证或者针对无效宣告的理由反驳。

(三)适当修改专利文献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69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按照此规定,专利权人不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但是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这种修改是有严格限制的,修改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的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除此之外,对修改的时机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专利权人只能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答复请求人增加的新理由或新证据以及答复复审委引入新理由或新证据的指定答复期限内进行合并式修改,在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的其他期限内,只能以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通过允许权利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其实也是给他们一个选择的机会,通过放弃部分权利来保证剩余权利的安全,防止所有权利都被无效。

(四)运用上诉程序

《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对无效宣告的请求的审查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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