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且申请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

第二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事由及条件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专利被授予后,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专利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申请,该申请经过复审委员会审查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可见,专利权被授予以后,并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使不满足专利条件的申请获得授权,尤其是我国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进行形式审查就更容易出现这种现象。为了及时更正这种错误,就需要社会监督的介入,从而产生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虽是为了引入社会监督,纠正错误授权,但为了保护合法的专利权人以及防止他人恶意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需要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以上法条进行整理,这些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违反了先申请原则的;

(4)违反法律规定,向境外申请专利的;

(5)不符合专利“三性”标准的;

(6)说明书为能够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未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标准,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的。

(二)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应满足的条件

1.请求权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无效。自然人为请求人的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且申请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专利权由多个专利权人共有,而部分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2.提出请求的时间

在专利被授权公告之日起,才能提出专利权宣告无效申请。自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从而阻止该发明被授予专利。该项异议制度是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不同的。只有在专利权产生之后才谈得上专利权的无效问题。对于被授权的专利,即使该专利已经终止,也可以被请求宣告其无效。

3.提交符合规定的请求书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4.请求的理由及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情形。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5.缴纳费用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否则视为申请未提出。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受理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申请之后,要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其审查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一事不再审原则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或证据等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部分或全部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通常不再查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和解。对于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合议组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间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于该专利权要求的无效请求,从而免除请求人的举证责任。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于该专利权要求的无效请求,从而免除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三)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该案的观点,明示或暗示给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会晤。

(四)可补正原则

可补正原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提出请求后,可补充证据及理由。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另一方面,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以补正其不足。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修改时注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一)初步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初步审查主要是看请求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格式、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

(二)通知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三)实质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四)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束要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有以下三种: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10-3】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再审案件[2]

1988年6月8日,许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3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88103519.X。

1997年3月28日,邢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1998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大庆市红岗区某防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提交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其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第4款以及第26条第3款等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这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理,于1998年12月22日发出了1999年3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的通知书。口头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等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说明书中找不到能够清楚和准确地支持这一技术特征的内容。专利权人许某认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不是以直接描述为标准,说明书公开的内容除了包括直接描述的内容外,还包括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了说明书及其附图后,能够从中确切无疑地知道或者识别出来,或者在说明书描述的指导下能够直接想到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以说明书为依据,可以确切无疑地知道或者识别出来。

1999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许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许某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许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第1372号决定是否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以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综合对当事人争议的上述两个主要问题的分析,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第1372号决定过程中,违反听证原则,并且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

点评: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专利案件的技术性。此外,该案件从无效宣告程序到一审、二审和再审,掌握了该案件就能很好地理解专利无效宣告问题。这个案例反映了几个重要问题:第一,有多个请求人对同一专利宣告专利无效时,可以合并审理。第二,在审理专利无效请求时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告知专利权人,给予专利权人陈述、解释的机会。如果未告知专利权人、给予其解释的机会,则对当事人不公平,违反了审查的程序。第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对专利进行全面审查而仅在请求理由的范围内审查。第四,对权利要求书与权利说明书相对应的理解不能机械,应以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否掌握为准。第五,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

【案例10-4】

笔误不影响无效决定的效力[3]

甲电机厂于1998年4月23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98308066.6号(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乙电器厂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单体不应该包含有电器元件,而无效案主视图中其所提供的后端盖内已安装有各种电器元件,如调节器等,这显然是后级工厂或组装厂的中间产品,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产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乙电器厂的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2条第3款的规定,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第3788号决定,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甲电机厂因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第一,原告是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3788号决定是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原告取得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主视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该专利产品的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他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本专利图6的后视图已经充分反映该专利产品的细部结构和形状。第三,被告在第3788号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其只适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专利法》。综上所述,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一,第3788号决定中的“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系“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笔误;第二,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的后端盖内腔中安装了一些电器元件,使得从本专利主视图中不能看到后端盖的多处细部。同时,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不能唯一地推定出后端盖主视部分中被其遮挡的具体部分,从该专利的图解中也不能唯一地推定出该后端盖主视部分中被这些电器元件所遮挡的具体结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第378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3788号决定。

法院认为: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决定部分中“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写为“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笔误,不足以导致第3788号决定结论错误。其次,本案中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视图应能显示出该专利产品的形状设计。但是,由于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视图中的后端盖上安装有部分电器元件,使得后端盖的部分形状被电器元件所遮盖,不能清楚显示,后视图亦不能清楚显示被电器元件遮盖的部分,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2条第3款的规定。原告主张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他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但是,视图反映的已经不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产品本身,而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在安装使用阶段的某一特定时期的状态,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原告甲电机厂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可分别针对原告的三项理由进行分析: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788号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乙电器厂对甲电机厂享有的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均指向第98308066.6号专利权,并未涉及其他专利权,因此,决定部分中“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写为“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笔误,更正即可,并不足以导致第3788号决定结论错误。

第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该是产品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并且,请求保护的对象应该在视图中清楚地显示。但本案中,由于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视图中的后端盖上安装有部分电器元件,使得后端盖的部分形状被电器元件所遮盖,不能清楚显示,后视图亦不能清楚显示被电器元件遮盖的部分,故应认定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2条第3款的规定。原告主张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他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但是,视图反映的已经不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产品本身,而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在安装使用阶段的某一特定时期的状态,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应依法进行,《专利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依据《专利法》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法律依据,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2条第3款作出第3788号决定,并无不当。

四、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在以上情况一般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但如果不返还上述费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此外,当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0-5】

专利无效的后果

甲公司于2000年被授予A专利。2001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专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20万,该判决于2003年执行。2005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交纳10万元费用。2006年1月甲公司的专利被宣告无效。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向甲公司交纳的赔偿金及实施费用。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请求,而判决甲公司向丙公司返还8万元。

点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该专利权自始无效。但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请求。但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不久,该专利即被宣告无效,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判决甲公司向丙公司返还部分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