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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估报告无效专利还能用吗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从发生法律效力到失效之间的这段时间,是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设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为了纠正专利权工作中的错误,保证专利法的正确执行和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第三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从发生法律效力到失效之间的这段时间,是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专利发明创造成为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财富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不过,规定从申请日起算。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从申请日起即获得保护,其保护要等到专利权授予之日才开始。当然,如前所述,从申请日到授权日的这段时间内,发明专利还是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届满以及保护期届满前因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而失去效力。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终止的。《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一)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的,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终止的起算时间应从未缴年费的当年起算。同时,应注意:专利权人在宽限期内补缴,专利权仍然有效;专利权人缴纳年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减缴;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耽误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丧失的,可以请求恢复其专利权。

(二)因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专利权而终止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其放弃部分是从其宣布放弃之日起计算的。

(三)因专利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而终止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一)专利权无效的含义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其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而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行政审理程序宣告无效。《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设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为了纠正专利权工作中的错误,保证专利法的正确执行和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是对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形财产权进行剥夺或重新确认的重要法律行为。对此应注意以下条件要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当然主要是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提出无效请求的法定时间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3.请求人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说明请求宣告无效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请求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即应当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被视为未提出请求。

另外,无效宣告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人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应提交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主要有: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专利“三性”的要求;

2.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关于不相同的或不相近似的要求;

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

5.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

6.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的原则;

8.属于重复授权;

9.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分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至于缺乏单一性和权属争议不能成为无效请求的理由。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可能只存在于几个或某一个权利要求,也可能只存在于某一个权利要求的某些部分。因而,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也是可以的。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只涉及专利权客体的理由,不包括专利权主体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该细则第64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四)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

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可分为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决定三个阶段。请求人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并说明理由。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即将无效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此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组成合议组进行合议审理。

无效宣告决定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否则,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如果理由部分成立,则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包括社会性效力、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和追溯力三方面的内容。其中追溯力比较复杂,我国《专利法》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从理论上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本来是不应当被授权的,因而宣告无效的效力应溯及专利权效力的开始。

《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追溯力应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这可以从民事诉讼裁定的本意作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由此可见,在原告申请裁定有误,给被告造成损害时,原告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即使该裁定已经执行,亦应当具有追溯力。实际上,法律要求请求人在申请裁定措施时提供一定的担保,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在申请有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能够给对方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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