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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侵害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权人直接实施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行为。侵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侵权产品,而仍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购买使用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指在与他人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足以使他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间接侵害行为是相对直接侵害行为而言的。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害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第一节 专利权的侵害

专利权具有经济利用价值,具有财产价值,同时专利权也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专利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不能像有形财产权那样通过占有等保护措施来保护财产权,而只能通过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和保护专利权的独占权。而法律确定和保护专利权是通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具体实践当中,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明确权利要求书要求的权利范围,存在三种立法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规定,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据,必须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窄,不能超出该范围。说明书或附图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据,只能在权利要求书不准确、不清楚的情况下,说明书或附图才可以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的解释。

中心限定原则 即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对权利要求书解释时,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表明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折中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标识的实质内容确定,权利要求中所标识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我国专利法即采用该立法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直接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一般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两种。直接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权人直接实施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行为。《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我国规定的直接专利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第一,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无论制造者是否知道该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也不论制造者使用何种方法,只要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了专利产品,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二,故意使用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侵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侵权产品,而仍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购买使用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故意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即侵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侵权产品,而仍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有偿转让该专利产品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该产品从国外进口到中国。

第五,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第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指在与他人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足以使他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间接侵害行为是相对直接侵害行为而言的。专利间接侵害行为的概念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避免侵害,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是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的专利侵权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常见的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目前,我国对间接侵权行为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国外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对间接侵害作了专门的规定。如美国专利法的271条(b)项的规定,认为由于任何人的积极诱导行为,发生对专利权的侵害的,将承担侵害责任。271条(b)项规定:任何人出售已经取得专利权的装置部件、制成品、零件的组合或者合成物,出售用于实施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方法中的材料或者设备(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而且明知所出售的物品是为了侵害专利权而专门制造或专门改进的,也明知上述物品不属于基本不构成专利侵害用途的生活必需品或商品的,应当承担连带侵害责任。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害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引用作为专利间接侵害的法律依据的,目前似乎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年)第148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在我国,专利间接侵害行为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害行为并因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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