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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直到最终代表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四、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当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质审查程序从实质审查部接收初步审查部门送达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撤回申请为止。这里主要涉及申请文件的核查、实质审查的准备、实质审查三个方面。

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直到最终代表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设法使审查过程尽可能地缩短。换句话说,审查员应当设法尽早地结案。要做到这一点,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对所有问题在指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尽量减少审查员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简化程序。

审查员在检索之前,已经确切地理解了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及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在这一阶段主要是根据检索结果,对上述的审查重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一是审查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实质审查应当围绕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二是审查说明书和摘要。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并作为权利要求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结果通知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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