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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生诉复审委员会确认“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5 郭元生诉复审委员会确认“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概述上诉人郭元生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郭元生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复审决定。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案例25 郭元生诉复审委员会确认“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概述

上诉人郭元生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年1月2日,郭元生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名称为“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年12月14日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该申请不具有实用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年12月29日郭元生请求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申请进行复审,××年11月30日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驳回复审请求,维持专利局的驳回决定。郭元生对该复审决定不服,于××年7月9日起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年9月2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郭元生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复审决定。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郭元生××年1月2日向专利局递交的“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该申请在说明书中所述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是“提供一种利用虹吸原理进行水力发电的方法,不同自然的落差,只要一定量的水即可用来做功发电,且不需外界任何能源。本发明不需消耗任何能源,只用一定量的水,到处可以建立电站,建站的时间快、造价低,能为人类提供无限量的电能,从而解除世界面临能源短缺危机”。

在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解决方案是:“1.一种利用虹吸原理进行水力发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A.利用虹吸管把水从储水池吸到低压区经过漏斗流入储水器内;B.利用加压阀给储水器里的水加压。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储水器下方出水口底部有一水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下方有一可开关的阀门。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储水器的上方与漏斗及加压阀相连通。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虹吸水力发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储水池里的水,是由水泵从储水池里经过水管抽到储水器里。”郭元生还在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具体描述:“水泵所需电能由发电机组供给,剩余大部分给外界提供电能,储水器内的水最终经过阀门流入储水池里,这样连续循环。”

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该申请不具有实用性为由,分别驳回了郭元生的请求。专利局认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驱动所述水轮发电机组用的水流,无法付诸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复审委员会认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概括为利用虹吸管将储水池中的水抽到高于储水池水面的高度上,然后通过一套装置进行发电。虹吸现象是利用大气压力使液体通过密闭的管道越过一定高度后继续流动的一种物理现象,不论在输送液体的密闭管道中加入何种装置,只要不在液体输送过程中对液体输入能量,从能量守恒定律出发,虹吸现象本身不能产生任何能量。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具可行性,不能达到其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郭元生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元生申请的“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发明,其独立权项的权利要求是利用虹吸现象将低位的水引向高位,这无论从物理学理论上还是演示的实际,结果上都是不可能的,该技术方案是不可能实现的,复审决定应予维持。因此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会的复审决定。另外查明,在复审程序及本案诉讼中,郭元生以其自制的“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试验装置为例对其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演示说明,认为本发明是在虹吸原理的基础上,加上实验为依据,独特分离出一个低压区利用虹吸原理的逆引力部分,取得势能的增加来获得能量,本发明具有实用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郭元生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0元,均由郭元生负担。

案例评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审查指南》对“实用性”这一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可作参考。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达到实际目的,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的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符合自然法则,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非必须是机器的使用或者产品的制造,也可以是例如驱雾的方法、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等。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审查指南》对此作了详细的阐述:

一、审查原则。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第二,能否实施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标准。

第三,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二、审查基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根据。

以下简要说明不具备实用性的各种情形。

(一)无再现性。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二)缺乏技术手段。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一项已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缺乏技术手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原始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内容缺少全部或者部分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手段,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以下各种情形不具备实用性:只提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提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仅是一个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方案;提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达到所说的目的;根据申请的主题,由多种要素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一个主要要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

(三)违背自然规律。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四)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惟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五)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的,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六)无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有益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缺乏技术手段的申请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本案中按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述,该专利申请的名称虽为“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但实质上该申请提出的是一种利用虹吸管分离出的低压区和加压装置将储水池中的水抽到高于储水池水面的高度,然后通过一套装置进行发电的方法,水力发电机发出的电能,部分供给水泵抽水以形成循环水流,其余提供给外界。循环水流能否产生取决于虹吸管所利用的大气压,低压区中的负压和通过加压阀的高压的共同作用,而且特别决定于负压与高压的相互作用,低压区和加压阀是实现本条申请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手段。但是,该申请案中虽然提出了低压区、加压阀的技术手段,但是,对高压、负压的形成和强度以及外界加压的持续时间并未给出或是含糊不清,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该申请案无法具体实施,它属于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此外,上诉人郭元生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试验演示,因试验装置中缺少通过加压阀输入的高压这一必要手段,试验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异,基于上述试验演示而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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