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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7 深圳普斯顿公司诉许正文“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概述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批准授予许正文非职务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专利权。

案例27 深圳普斯顿公司诉许正文“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概述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普斯顿公司诉称:被告许正文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接受公司分配的任务和提供的物质条件,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年11月24日,被告擅自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个人取得专利权。请求法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判决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被告许正文辩称: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非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研制经费也是自己承担,应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被告所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正文××年5月至××年11月在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年11月调至现工作单位)。××年9月,原告派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原告建议研制该压力机,得到批准。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原告派人协助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该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预付订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年10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年11月24日,许正文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专利证明申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批准授予许正文非职务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专利权。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以许正文为发明人发明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账簿和财务单据及证人证言证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许正文受本单位委托,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人力、技术、物质等条件所研制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依法应是职务发明,该压力机的专利权人应为原告。许正文所称“经费也是自己承担”,经查并无实据,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许正文以非职务发明人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其行为是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于××年9月21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自××年9月16日起,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确认归属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

(2)现存于被告许正文处的本案专利技术全部资料和图纸,应于××年10月5日交给原告,原告应于同日支付给被告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专利年费和一次性奖励共计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职务发明的认定问题,因此法院公告登载此案,充分说明在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

关于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处理。本案双方的争议属于专利权归属纠纷,即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以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争议。由于这类纠纷的起因是实际获得专利权的人可能不是专利权人,而实际权利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纠纷,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民法上的确认之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类型有很多,包括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作之争、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权情况下所发生的权利人之争、委托开发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在获得了专利权情况下的权利人之争等。但是在现实案例中,最常见的就是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之争。

如果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发明创造已经被别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此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当事人除了自行协商以外,一种选择就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明确规定,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仅涉及专利权归属问题的,请求人必须是实际权利人;非实际权利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宣告专利无效,则该专利自始即不存在,这对于权利人并没有带来好处。因此作为权利人往往选择另外一条道路,即通过调处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本案当事人就选择了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的权利之争。

如果法院重新确定了专利权的归属以后,获得权利的一方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判决书,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更改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归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有差别的。专利申请权纠纷发生在专利申请之前或者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而专利权归属纠纷必然发生在授予专利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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