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作品摄制纠纷案例

作品摄制纠纷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作品摄制纠纷案例2004年4月,A公司委托某展示展览设计工作室为其承租的百姓购物城进行展销厅设计。C公司经B公司有关人员指点,将A公司在百姓购物城二楼的欧美陶瓷展厅拍成照片,经电脑制作后使用在某建材城的招商宣传册中。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A公司的作品摄制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2.作品摄制纠纷案例

【案例】

2004年4月,A公司委托某展示展览设计工作室为其承租的百姓购物城进行展销厅设计。该公司根据设计效果图布置了陶瓷洁具销售展厅,其中欧美陶瓷系列产品占据其二楼展厅显著位置。

2004年8月,B公司委托C公司为其建设中的海峡建材城进行招商广告设计。C公司经B公司有关人员指点,将A公司在百姓购物城二楼的欧美陶瓷展厅拍成照片,经电脑制作后使用在某建材城的招商宣传册中。2004年9月中旬,B公司连续在《×××报》上刊登整版招商广告,继续使用由C公司制作的欧美陶瓷展厅照片。A公司遂将B公司与C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登载有A公司欧美陶瓷展销厅照片的招商广告等宣传材料;

2.B公司、C公司各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510元,A公司负担1310元,B公司、C公司各负担1100元。

【评析】

A公司设计布置并安放在其营业场所室内的欧美陶瓷展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界定的模型作品的主要特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C公司为商业目的,未经A公司同意,将其布置的欧美陶瓷展厅拍成照片,制成效果图,销售给B公司用于招商广告中。B公司明知C公司提供的欧美陶瓷图片来自A公司展厅,仍在宣传招商册和报纸广告中使用。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A公司的作品摄制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