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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国栋诉复审委员会确认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4 王国栋诉复审委员会确认 “快速烙饼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概述上诉人王国栋、王和平因确认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3个月内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在中国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后,王国栋、王和平二人实际是作为共同复审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

案例24 王国栋诉复审委员会确认 “快速烙饼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概述

上诉人王国栋、王和平因确认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国栋、王和平作为共同发明人和共同申请人于××年4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快速烙饼机”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年1月10日被公布。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中国专利局以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于××年2月26日针对申请人王国栋一人作出驳回决定。王国栋不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复审。

在复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往返文件上复审请求人均署名王国栋、王和平二人,专利复审委于××年2月2日以王国栋作为复审请求人,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理由,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了中国专利局对该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

王国栋、王和平不服专利复审委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快速烙饼机”发明已具备专利三性条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于××年12月28日作出维持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判决,诉讼费300元、技术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王国栋、王和平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王国栋、王和平不服,仍以“快速烙饼机”发明已具备专利三性为理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3个月内重新作出复审决定。一审诉讼费300元、技术鉴定费100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均由中国专利局专复复审委员会负担。

案例评析

上诉人王国栋、王和平在中国专利局××年10月1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是共同发明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后,王国栋、王和平二人实际是作为共同复审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只对两个复审请求人中的王国栋一人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剥夺了另一个复审请求人王和平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以撤销。

王国栋、王和平向法院起诉后,王和平未就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决定中将其排除在复审请求人之外提出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未认真审查王和平的原告人资格,即将作为共同原告,并判决其承担了实体义务,亦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对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都作了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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