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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万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0 刘万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 装置”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案例概述××年2月13日,刘万奇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了名称为“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全封闭环形列车摩擦动力发电站,包括整个装置的设计构思。整个装置所设置的外部同电力机车电网相接的供给电

案例10 刘万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 装置”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

案例概述

××年2月13日,刘万奇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了名称为“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全封闭环形列车摩擦动力发电站,包括整个装置的设计构思。整个装置所设置的外部同电力机车电网相接的供给电力机车起动电力的电力输送线,每组发电机同所设变电站相接的电力(电能)输送线,所设变电站同电力机车电网相接的供给电力机车持续运行电力的电力输送线,变电站同外部(用电户)工厂相接的电力输送线,铁路引入线、引出线,环形铁路线及铁路桥,环形铁路线两侧对称设置的摩擦传动装置,发电机,环形铁路线上有电力机车牵引行驶的、每节车辆两侧设有摩擦墙(面)的摩擦列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装置,依靠外接电力起动电力机车,电力机车牵引着摩擦列车在所设置的环形铁路线上作高速运行,并通过摩擦列车两侧的摩擦墙(面),同对称设置在环形铁路两侧的摩擦传动装置发生摩擦传动,带动摩擦传动装置运转,摩擦传动装置将摩擦列车的动能转变成机械能并带动发电机运转发电。发电机产生的电能,通过每组发电机同所设变电站相接的电能送线路送往变电站,变电站再将所送电能的一部分经变压调整后,通过变电站同电力机车电网相接的电力输送线重新送回电力机车电网,作为牵引着摩擦列车高速运行着的电力机车的电力(动力)。此时电力机车所用电力(动力)来自自身的能量转换,即电力机车牵引着摩擦列车高速运行带动发电机运转发电。发电机产生的电能的一部分又重新作为电力牵引机车的电力(动力)。即实现一个靠自身的能量转换为自身的运转提供电力动力,并带动多组发电机运转发电。”

专利局经审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为理由,驳回了该申请。申请人刘万奇对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在复审程序中,遵循了有关的行政程序和《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对该发明专利申请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发明的能量增大装置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用性,于××年3月14日作出第645号复审决定,维持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

刘万奇不服该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于××年6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刘万奇诉称: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存在以下明显错误:

(1)被告在复审程序中所依据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与复审请求人××年1月8日提交的对上述申请文件所作的补正不相符。其中,关于数十个至数百个摩擦转轮发电机组,电力机车数量、摩擦转轮发电机组所述摩擦转轮半径力臂长度总量半径乘以数量、角速度同步增大等文字、字句被删除了。

(2)对发明目的、内容在决定中做了不正确的叙述。本发明的目的不是一套无用的摩擦装置,而是一个发电站,不能以静力性的理论代替动力学的原理。以数十个至数百个摩擦转轮发电机组与电力机车相摩擦,即可以实现输出功率总量的同步增长。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撤销第645号复审决定,在所提交的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基础上继续审批程序。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在复审程序中,无论是复审通知书还是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合议庭都已经指出,由于摩擦力总是以大小相等、相反的方式存在,因而以摩擦副配合的一部件对另一部件做功的同时,另一部件也对该部件做等值的负功。从力学原理分析,通过增加摩擦力或摩擦力矩来提高输出功率的构思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本发明的能量增大设置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用性。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复审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由于本案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有悖于能量守恒定律,其通过增加摩擦力或摩擦力矩来提高输出功率的构思不可能实现。本案专利申请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第645号决定认定101009号发明专利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而不具有实用性的结论及所适用的法律均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告刘万奇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第645号决定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维持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45号复审决定。

原告刘万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理由部分对名词、术语概念的理解、使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并且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秉公判决。专利复审委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年5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原告所称被告在专利复审程序中,没有以其依法提交的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的补正文件为基础作出复审决定,以及复审决定对发明目的、内容做了不正确的叙述等,没有事实依据,在此不作评述。本文仅针对专利性条件及其审查顺序、原告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而展开评析。

(1)专利性条件及其审查顺序。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在巴黎联盟成员国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规定适用于专利权的保护,各成员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能够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的原则(即适用先申请原则,还是先发明原则)、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及专利权的范围等重要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也很难作出规定。上述事项均属于各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授予并保护三种类型的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本案原告刘万奇所申请的是发明专利。依据《专利法》之规定,一项发明,除不属于该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非为该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不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外,还应当具备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专利性的条件,也就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即某些国家专利法所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一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是一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内容。

专利审查部门对一发明是否具备专利的上述三性的审查顺序为,先审查该发明是否具备实用性,然后审查其是否具有新颖性,最后审查其是否具有创造性。一发明若不具有实用性,就没有审查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必要;同样,若具有实用性,但无新颖性,也没有必要对其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本案原告刘万奇对被告认定其发明无实用性不服,而双方对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并未涉及。故这里只对该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进行分析,而不论述发明的新颖性及创造性的问题。

(2)专利实用性及其判定。本案是一起行政是否授权纠纷,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范围就是审查被告在作出驳回原告刘万奇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规章)是否正确。《审查指南》是中国专利局施行的部门性规章,是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进行实质审查和复审时所必须参照的。虽本案原告对本发明提起专利申请的时间以及专利局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的时间均在《审查指南》的施行日期之前,《审查指南》不应适用本案发明的审查,但《审查指南》是专利局多年专利审查的做法及经验的总结,了解《审查指南》对实用性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我们对本案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进行判断。

综合《审查指南》对实用性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概念,实用性指发明的客体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对于“产业”一词应当作出最为广泛的解释。“产业”依据《韦氏新美语词典》解释是指雇用大量雇员,占用大量资金的手工艺业、商业、制造业等的一个部门或分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6条规定对产业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工业和商业,而且包括农业和采掘业、林业、水产业、能源业及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原本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法则,具有技术特征,并且可以实施,具有再现性,即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发明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将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比,这些效果当然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等。

在了解上述内容后,我们来判断一下原告刘万奇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我们先来看一下其发明的目的。刘万奇的发明目的是要提供一种在全封闭环形轨道上,通过摩擦转轮与设置在列车两侧的摩擦墙发电为能源来驱动列车连续运行的装置。本发明涉及的是一种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装置。该装置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由设置在列车两侧的摩擦墙(面)及驱动列车行驶的电动机构成;第二部分装置由设置在环形铁路轨道两侧的、与所述摩擦墙摩擦接触的摩擦传动装置和受摩擦传动装置驱动的发电机以及与该发电机电力相连的变电站构成。动力电网向电动机输入电能,电动机将电能转化为使列车行驶的机械能,列车在行驶时通过设置在其侧面的摩擦墙与设置在轨道旁的摩擦传动装置之间的摩擦副带动摩擦传动装置转动,该转动动能输入到与之相连的发电机上。由该发电机输出的电能经由电力输送线路供给变电站并经过电压变换后输送到动力电网中。由此构成了该封闭的动力循环系统。

原告在权利要求书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是使用一套即数百个摩擦转轮传动装置,使提供大于输入能量的输出能量,其核心思想是使摩擦转轮的数量大量叠加,从而使输出能量大量增加。我们若对原告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概括的话,该技术方案是这样的:动力电网向电动机输出电能,该电能转化为使列车行驶的机械能,列车行驶时与摩擦墙及摩擦传动装置之间产生动能,动能通过与之相连的发电机转化为电能,该电能可重新输送到动力电网。动力电网又可以向列车的电动机输出电能,如此循环往复,只要列车不停止运行,电能便不断地产生,供列车铁轨所经过地区的工厂等使用。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产生也不会消灭,它只会从一种能量方式转化为另一种能量方式。利用摩擦转轮传动装置转动发电的能量驱动列车行驶,就必须驱动摩擦转轮转动发电,即必须先有驱动能量。在假设没有能量损失的理论值条件下,这两种能量是相等的,维持列车以一定的质量和速度运动所消耗的能量,等于其驱动的摩擦、传动、发电系统所产生的能量。而现实中这种纯粹的系统,即不存在能量损失的系统,是不存在的,更不可能产生本案发明技术方案所说的可有剩余电力输出的结果。因此刘万奇称其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即实现一个靠自身的能量转换为自身的运转提供电力动力,并带动多组发电机运转发电的能量增大装置是不可能实现的。

一项发明要想取得专利权,它必须能够在实践中应用,而不能是纯理论的。至于在实践中能否应用,首先要看其在理论上能否成立。本案原告的发明主题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该发明专利申请所披露的“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装置”即使能够制造出来,即具有再现性,也不可能达到靠自身提供的能量而使列车连续行驶的同时,向动力电网输出电能的目的,只会达到动力电网向列车发电机输电时,列车沉重的运行(因为摩擦力太大),一停止输电,列车便会滑行一段便停止不前。即该发明不能实现其节能,甚至发电的目的,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而不具有实用性。专利复审委认为该发明创造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具有实用性的结论是正确的。

在此案之前,也有过这样的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给轮船一个驱动力,使之启动,产生波浪,波浪通过该发明人发明的一种设备可以发电,产生的电能一方面可使轮船继续前进,又可供轮船上使用,如照明等,这样轮船便可不停地行走,电能也可源源不断地产生。该发明专利申请,同样也被专利局以其不具备实用性而予以驳回。其实,该发明与本发明有异曲同工之处,本身都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在《审查指南》第五章第3.2.2节“违背自然规律”中有这样一段话:“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如永动机,必然不具备实用性。”这可以给欲从事此类研究发明的人士一些启示:尽快转换研究客体。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利制度是促使科技进步的润滑剂,从事科技开发及研究的人员是国家的栋梁。在专利申请方面,获得授权者固然可喜,被驳回者依然可敬。他们为完成发明创造流汗,甚至流血的精神,实令我们为之而动容。若发明人在决定他们的研究课题之前,能充分地利用专利文献及现有技术,加上中华民族特有的勤劳及智慧,获得成功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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