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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邓某诉某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塑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5 邓某诉某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塑料 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制造方法及其夹具”确认专利权归属案案例概述邓某曾系某市某无线电厂高级工程师,多年来担任该厂技术引进和开发、应用工作,××年自行调离无线电厂,成立私营企业某科技有限公司。××年2月13日,第三人向某无线电联合公司申请“引进录音机表面装饰生产技术和关键设备”,其中包含高光工艺及设备

案例15 邓某诉某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塑料 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制造方法及其夹具”确认专利权归属案

案例概述

邓某曾系某市某无线电厂高级工程师,多年来担任该厂技术引进和开发、应用工作,××年自行调离无线电厂,成立私营企业某科技有限公司。

××年2月13日,第三人向某无线电联合公司申请“引进录音机表面装饰生产技术和关键设备”,其中包含高光工艺及设备项目。××年4月19日,无线电联合公司呈报某市经委审批。××年5月10日,市经委以批复形式批准引进。××年,第三人先后从英、德、日等国引进天然金刚石刀具制造的主要设备和高光工艺加工设备,并于××年11月17日成立以邓某为组长的高光研究组,负责研制金刚石刀具和高光技术的开发应用。××年5月,邓某从某市表面装饰研究会获得研究制造自行车尾灯反射器模具的信息后,向第三人提出研制该产品的建议。××年1月,第三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立项,重点“攻克尾灯全反射难关”,承担单位是第三人。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统计年报》中技术开发项目情况第25页的开发项目名称为“全反射尾灯技术”,承担单位同样是第三人,使该项目成为第三人在高光技术领域中惟一立项项目。

第三人在该项目的研制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人员、场所、设备和用于研制所需的物资材料和所需经费。××年7月,电子仪表局拨专款6000元人民币支持该项目的研制。××年,第三人先后成立四个厂属企业,其中“某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神光公司”)是在原高光研究组人员基础上组建,并委托原告为该公司经理,开始对外向客户提供全反射器模具经营业务。

无线电厂高光研究组对自行车尾灯全反射模具的研制是从采用金刚石刀具进行整体切削开始,并分别采用铝、铜、镍等不同材质进行研制,但均未成功,研制失败有物证样品为证。整体切削研制失败后,高光研究组分析了日本“神津精机株式会社”的神津和雄、神精荣赠送给案外人王某借予原告邓某的两枚用于制作反射器模具的单体拼针,开始了单体切削拼针的研制工作。高光研究组在原告的带领下,采用金刚石刀具切削加工制成用于凸模的拼针,并将由三根拼针构成的三棱锥凹模由一根拼针制成三棱锥凸模,密排组成陈列凸模后,采用电铸工艺进行凹模型腔的复制,经过对电铸配方设计、仿型变型等问题的反复试验,解决了因多根拼针组合产生的复制困难,于××年8~9月,研制完成了“塑料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并制得第一个圆型光学全反射器模具。

××年6月2日,第三人正式向国家专利局以第三人名义交纳申请“塑料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制造方法”及其夹具的发明专利费用,并委托市电子仪表局专利代理事务处进行检索查新资料等申请准备工作,××年7月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了上述发明专利,同时明确该专利的发明人为邓某和高光研究组的杜某、刘某、胡某。申请专利所需费用1070元是经原告同意后,由神光公司账上支付,××年3月11日补交的代理费100元,也是原告同意并亲自代写了收据后,由神光公司报销的,对此,原告从未表示过异议。

××年3月25日,原告使用第三人××年6月4日查新检索的资料,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塑料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均署名为邓某。××年5月20日,中国专利局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原告交费后,制作了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局在尚未发证时,被第三人察觉,即向某市专利管理局提出调处请求,对上述专利权属提出异议。

某市专利管理局依法受理并组成调处组调处该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条作出某专法字第001号关于专利权归请求人无线电厂持有的行政处理决定。

邓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称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调查、分析、利用全反射原理,经科学推理与计算,于××年6月完成了“全反射器模具制造方法”整体上的构思,形成了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技术方案,并在××年3月申请了专利,某市专利管理局认定该专利系职务发明的行政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是不公正的。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专利管理局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职务发明创造系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职务发明创造是这样诠释的: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此有相似的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999年4月8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对此也作了规定: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职务发明专利确权的关键不在于认定发明创造是否在业余时间完成,而在于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被告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邓某系第三人高光研究组成员,“全反射尾灯技术”系第三人在高光技术领域中惟一立项项目,在该项目的研制过程中第三人提供了必要的人员、场所、设备和用于研制所需的物资材料和经费。邓某与其同事们于××年研制完成的“塑料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并制得第一个圆型光学全反射器模具,属邓某等在任职期间从事本职工作的结果。因此,“塑料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应属无线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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