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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如何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案例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9.6 合同的终止

9.6.1 合同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关系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9.6.2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根据法定条件或者当事人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分两种情况:

1) 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包括:在订立合同同时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当中先约定了一个双方出现某种情况时,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就直接可以行使解除权。

2)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第②~④种情况来看,只有在不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也就是根本违约时,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如果仅是一般违约(部分质量不合格、履行稍延迟等情况),当事人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应按违约责任处理。

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9.6.3 抵销

1)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条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债务的效力。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 协议抵销。是由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发生的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 禁止抵销的债务。包括: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9.6.4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项制度。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债务人仍需履行义务,并需随时履行,这样的后果是不公平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设立了提存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规则是:

1) 提存机构。即负责保管提存物的法律规定机构。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1995年司法部颁布了《提存公证规则》,全面规定了提存制度,规定公证机关是提存机关。

2) 标的物提存及相关费用。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4) 提存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机构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之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9.6.5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实际是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免除具有使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免除的效力还同时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9.6.6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企业合并使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即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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