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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公开的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则,便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是指由一个国家授予的工业产权,只能在该国境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境内不会受到当然的法律保护。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在工业产权的申请、确认、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业产权法是国内法,具有地域性特点,但同时又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或显著标志等智力成果,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地域内所取得的、具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它是无形财产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一般来说,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泛称知识产权,而工业产权则主要是指商标权和专利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取得的独占权或垄断权。具体表现在: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有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有依法按一定条件自愿将其特定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从中获得应有收益。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确认的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发明创造既可以是一种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有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均须通过与专利权人签定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方可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专利权人还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转让专利技术的权利以及对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工业产权的特征

工业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工业产权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特点。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否则,便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其专有权,也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应有的报酬。

(2)地域性。是指由一个国家授予的工业产权,只能在该国境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境内不会受到当然的法律保护。除非他在其他国家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并被授权,才能在其他授权国也获得法律保护。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只在工业产权域外申请的程序上予以简化,并未否定各缔约国对授权条件和是否授权的自主决定权。

(3)时间性。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均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它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该期限,该权利便自行消灭,有关智力成果便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享。但专利权的时间性是绝对的,而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商标权可以因不断续展而相应延长。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在工业产权的申请、确认、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指专利法和商标法

商标法,是对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早在1982年8月23日,便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次年3月起实施。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分别对该法作了两次修改,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决定在同年9月13日实施。与此同时,在1983年3月发布,经1988年1月和1993年7月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4月《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申请、审查、授予、管理、使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实施;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第二次修正并公布。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当年7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21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工业产权法是国内法,具有地域性特点,但同时又有很强的国际性。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工业产权与国际商品、服务贸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其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各国政府经过谈判,在国际范围内缔结了一系列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建立了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最主要的国际公约有: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由11个国家在巴黎发起成立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制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89年时,该公约已有99个成员国。我国在1984年1月1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加入该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并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法国等国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到1971年时已作过7次修订。它是解决国际商标注册的专门公约,只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我国在1989年10月正式成为其成员国。

(3)《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6月19日,在美国倡议下,由78个国家和2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华盛顿签定了《专利合作条约》,并根据该条约成立了国际专利合作联盟。该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各成员国国民按《专利合作条约》而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我国于1994年元月1日正式加入该条约。

(4)《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由英国等14个国家发起,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了《商标注册条约》。该条约从1980年9月开始生效,其参加国也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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