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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权的保护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排他权。与许诺销售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已经在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有所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权人在商业交易实际发生前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防止专利权人因侵权而蒙受损失的发生与扩大。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而擅自实施其专利的,均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专利侵权一般均须依照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书去认定。

(一)药品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排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于这种排他权的范围规定均类似,例如我国专利法第11条所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以上内容可以概括为五项: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这些也就是专利权的具体范围。当然所谓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即专有权,并不意味着只有专利权人自己才可以实施其专利,专利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在2000年8月对专利法的修改中,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与许诺销售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已经在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有所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权人在商业交易实际发生前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防止专利权人因侵权而蒙受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二)药品专利权的行使

专利权的行使,可以表现为积极性与消极性两个方面。所谓积极性,是指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主动状态,即他可以自己实施其专利,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谓消极性,是指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被动状态,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又称禁止权。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而擅自实施其专利的,均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药品专利侵权的认定

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了上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即构成专利侵权。实践中专利侵权一般均须依照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书去认定。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始终离不开专利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专利权的地域性,只有在一项专利的有效地域内发生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犯。例如一个设在中国的企业,决不可能在其于中国境内的活动中,侵犯任何美国专利;一项美国专利中的技术内容想要在中国受到专利保护,它的权利人就必须以该技术为主题在中国申请专利。在认定侵权与否时,以专利的国籍为标准,这是个基本常识。

此外,在对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分别予以立法规定的国家,对于专利产品来讲,凡未经许可而制作它们,即构成侵权;对于专利制法或工艺流程来讲,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方法生产产品,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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