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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颁布后,全国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行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大大保护了国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而非法复制、出版、制作的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美术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法立法沿革

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的广泛运用,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案件不断增长,并且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特别是侵权复制品比比皆是,盗版图书、盗版光碟充斥着文化商品市场。侵权复制品数量之大,影响之坏,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了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但在1979年的刑法中,没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当时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一般都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不发达,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行为并不突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作为一种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还没有形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商品交换和文化交流日益扩展,保护著作权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199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法律责任,仅仅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理。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曾将其以投机倒把罪处理。但这些处理行为名实不符,其处罚的实质是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对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处罚。所以,法律的处罚措施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打击的力度和制裁的范围方面受到了很大限制,特别是对那些以商业规模进行销售侵权复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许多都逃避了刑罚的制裁。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一《决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使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决定》颁布后,全国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行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大大保护了国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997年刑法典修改时,仅将原来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改为“并处或单处罚金”,其余内容未作改动,全部规定在《刑法》第218条中,修改后的《刑法》的确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显示了同该类犯罪作斗争的决心,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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