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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管辖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这一规定,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我国公民对澳大利亚人查某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查某在因特网上销售某作品的复制品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有权管辖。

案例1.5 外国人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管辖——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查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查某,男,澳大利亚人,69岁,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市

原告指控被告查某在网上销售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某作品的复制品。2002年5月6日,原告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市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上访问了相关网页,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访问过程进行了公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被告查某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查某认为其住所在澳大利亚,其本人在中国无可供扣押的财产,且中国亦不是涉案侵权行为地,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澳大利亚法院进行审理。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查某的住所不在中国,但相关网页可在中国进行访问并可对涉案作品予以网上购买,上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应视为侵权行为地,而该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查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查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7]

被告查某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3814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此案移送澳大利亚法院处理。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无可供扣押的财产,也未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又不存在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及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所述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某网页系由上诉人设立,单凭能在国内打开该网页即认定是上诉人实施了跨越国界的侵权行为法律及事实依据不足;(3)原审裁定认定在中国“可对涉案作品予以网上购买”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查某关于被上诉人未举证证实涉案网址由其所设的上诉理由与管辖问题无关。查某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8]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外国人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我国人民法院也依法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这一规定,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我国公民对澳大利亚人查某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实,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市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上,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某网址访问了相关网页,发现被控侵权作品的复制品在网上刊登并限量销售,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是侵权行为地。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查某在因特网上销售某作品的复制品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有权管辖。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注释】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海知初字第21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一中知终字第64号。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0043号民事裁定书。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606号民事裁定书。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983号民事裁定书。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3814号民事裁定书。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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