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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也就是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存在犯罪意义上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状态。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也就是说,为销售而大量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见其中的绝大部分销售侵权复制品者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他们大部分是持有几千元的侵权复制品销售。

第四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综合调研中的情况,我们将处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概括如下:

我们首先看一则案例:1996年至2000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联系,安排某县漕桥江南彩印厂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之委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刷或加印、销售定价计人民币456.62万余元的图书,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委托该厂非法印刷定价计人民币115.57万余元的图书,购买、销售该厂非法印刷的定价计人民币1.67万余元的图书。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某县漕桥江南彩印厂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1.案例引出的问题

(1)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问题;(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关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单位漕桥江南彩印厂既非法印刷书籍又出售盗版书籍,从表面看,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我们认为,按照刑法理论分析,它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就是制售盗版书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本案非法经营罪最重,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类同于被告单位漕桥江南彩印厂。

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购买、销售漕桥江南彩印厂非法印刷的其他图书定价计为1.67万元,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呢?我们认为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以一定数额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数额犯,数额犯属于情节犯,而情节犯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形态。因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既遂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存在犯罪意义上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状态。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8年12月,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即使是为销售营利而购买侵权复制品数额巨大,也不构成本罪的未遂,因为还没有违法所得,所以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为销售而大量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也不能以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为由给予刑事处罚。

2.赠与、出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复制品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赠与、出借行为不具有获取“违法所得”的特征;本罪的主观目的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赠与、出借的行为没有营利目的。据此,我们认为,赠与、出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公安机关要注意收集证据,深挖犯罪分子

在北京的大街小巷,常年以销售侵权复制品为生的人约有上万人,全国约10万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人如此之多,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见其中的绝大部分销售侵权复制品者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他们大部分是持有几千元的侵权复制品销售。真正可能构成犯罪的人是幕后的“老板”,不把这些人绳之依法,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就会屡禁不止。因此,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不能停留在表面,必须深查深究。

【注释】

[1]参见刘方、单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

[2]参见娄云生著:《刑法新罪名集解》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01页。

[3]参见党建军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4]参见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页。

[5]参见肖扬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0页。

[6]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疑难问题司法对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7]参见寿步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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