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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法,又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生态性经济社会关系”。“生态”是整个经济社会的基础,任何事物不可能脱离生态环境而存在,因此,环境法所调整的经济社会关系也是涉及面很广的。环境法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环境法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之中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的概念和分类

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整体,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又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在1989年重新颁布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调整对象的生态性和复杂性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生态性经济社会关系”。“生态”是整个经济社会的基础,任何事物不可能脱离生态环境而存在,因此,环境法所调整的经济社会关系也是涉及面很广的。环境法既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自然秩序。这个特征也可称之为调整对象的“生态性”,“生态性”使得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社会关系,具有了复杂性。

(二)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由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国土开发整治法等行业、部门法学综合而成,既与法学中的各二级学科有联系,也与法学之外的环境学、管理学、地理学、生态学等有联系,是研究从法律上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和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新兴、边缘学科。

(三)公益性和共同性

环境法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各国的环境法也有许多共同之处。这种共同性使得环境法更具有互相借鉴性,也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四)区域性

环境法的区域性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也就是说环境问题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问题,不单纯是“末端治理”这个“点”或“全程控制”这条“线”的问题,它还更多地体现为“区域治理”这种“面”(“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区域的特殊性。我们在重视区域性的同时,更要注意区域的特殊性,例如,某一地区的大气污染是煤烟型的,而另一地区可能是石油型的,在区域性污染防治立法时就要有所区别。

(五)前瞻性

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谨慎原则和环境行动计划是这一特点的集中体现。环境法具有前瞻性的根本原因是许多环境问题一旦发生,不能迅速解决或者根本不可能解决,如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动植物种群灭绝等。要避免这种问题出现,唯一的办法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应用现有的科学技术知识,面向未来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在治理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的同时,绝对避免产生任何新的环境破坏。

(六)可持续发展性

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个内涵不是传统公法、私法所能真正包容的。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其对政权稳固与安全的关心超过对社会发展的关心,私法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其对自身利益的关心是第一位的,只有独立的社会利益并且形成公共社会力量,才会以社会的持续发展为最大关怀,因此,只有环境法才是持续发展最有力的法律保障。(1)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环境法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之中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环境法制的基本原则为: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代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二是代际之间的公平。

(二)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上;同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积极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不断地改善环境质量。仅有治理,难于根治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三)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20世纪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主张应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而起作用的,即事后的消极补偿。同时,它作为国家保护环境的一种手段,还可以通过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税等形式,来达到促使行为人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目的。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也称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中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了解有关信息,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管理、决策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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