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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并予以公告。在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组织破产清算。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财产如果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整顿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1)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况除外;(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5)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决定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其损失成为破产债权。

破产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破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2)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3)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4)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5)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

三、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及其职责

在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组织破产清算。

企业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接管前,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由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包括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并行使其他法定权利。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鉴于清算组的现行组成方式难以全面、有效地体现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草案)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代替目前实施的清算组方式。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

为全面规范管理人制度,草案专设一章作了具体规定。(1)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法律、政策的实施经验,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或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同时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管理人。(2)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及监督。(3)对直接提出重整的债务人,允许其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4)对管理人违反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清理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依法可按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用于破产清算,属于破产财产。

(三)清理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成立的,并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包括:(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而未足清偿部分的债权;(4)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后的余额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破产财产首先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为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所应当支付的各项必要费用。包括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为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如果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应当按下列法定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按照上述法定清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后,再清偿第二顺序,依此类推。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四、破产法律责任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为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针对经营管理人员造成企业破产应负的责任,《破产法》(草案)较之现行立法,作了更加详细的特别规定。例如,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尽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免除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有犯罪行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

3.孙应征:《破产法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4.谢俊林:《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5.王艳梅、孙璐:《破产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

【注释】

(1)田立军:《市场经济法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1页。

(2)陈大钢:《新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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