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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性质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性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密切相关,并决定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该说不承认“债权人团体机关说”,认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存在不相一致的一面,法律也未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法人主体性地位。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密切相关,并决定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学说:

1.债权人团体的机关说

该说认为,全体债权人基于共同利益组成债权人团体,并且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则是该法人的机关。[56]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该说不承认“债权人团体机关说”,认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存在不相一致的一面,法律也未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法人主体性地位。[57]

3.自治团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并非法人组织,而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的一种自治性团体。[58]

我们赞成自治团体说,因为“债权人团体机关说”忽视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差别性,且债权人团体本身缺乏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权利主体资格的条件。“事实上的集合体说”仅刻画了债权人从事活动的形式,忽视了债权人会议之间的连续性和互相联系的一面,且将其监督会议决议执行的职能置之不顾,实际上弱化了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地位。而“自治团体说”与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宗旨相一致,其强化了债权人团体相对独立参与破产程序并监督程序进行的作用,符合破产程序中突出债权人地位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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