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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履行何种义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依法享有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约能力严重恶化。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全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同利益。该原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是否导致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

2.诚信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内容之外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利益。该原则是判定违约责任以外的合同责任的法律准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一)内容不明确的合同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次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履行内容:

1.协定。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就原合同的缺陷条款达成补充协议

2.推定。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法定。不能协议和推定的,适用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对此,《合同法》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价格调整时的合同履行

按照全面履行的原则,一般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履行中不因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但是对于少数依照国家计划及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则会影响合同价格条款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调整的,其合同价格条款的履行规则是:

1.现价履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惩罚价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后遇政府价格调整时,应执行对于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惩罚性价格”,即:①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②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由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合同,如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约定第三人作为收货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的第三人是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并只享受合同权利,不承担合同义务;同时,债务人也不对第三人负责。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如批发商与零售商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由生产商向零售商交付货物。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的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第三人在当事人的合同履行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单纯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而不能主张或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对债务人提前或者部分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不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或者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当事人变更时的合同履行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的,不得因此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履行抗辩

合同中的债务并非绝对的和须无条件履行的。为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依法享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①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②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③必须存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的事实;④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①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②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③必须存在应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的事实;④对方已有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即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约能力严重恶化。履约能力严重恶化的表现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安全与实现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和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合同债权安全与实现。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具有现实偿债能力,其怠行债权并不影响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则债权人的债权无需保全而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的,属于对债务人尚未生效的债权,债权人当然不能代位主张。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此类债权与债务人的生活与生存密切相关,不可与其人身分离,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请求之诉中,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原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和特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其处分方式仅限于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不包括债务人的正常支付、偿债等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在法律上导致了债务人的财产权的转移,而对无效的处分财产行为无撤销的必要。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由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的财产减少,而使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已经或者可能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对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须以受益人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对于债务人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不论债务人与受益人有无主观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但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则须在受让人有主观恶意的情形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在撤销权请求之诉中,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行为的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与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

5.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发生时起失去法律效力。债务人免除第三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转让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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