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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申请撤销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思表示机关。但债权人会议成员应限于依法申报债权者。并且,若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概述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思表示机关。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本形式。

虽然债权人会议并非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非法人团体,也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能独立表达意愿,故而是实现破产程序的有序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成立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一项重要权利,故全体债权人,不论其债权的性质如何、额度多少,凡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均可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债权人会议成员应限于依法申报债权者。不过,债权人会议成员分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两种。前者如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后者如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其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外,也不得行使表决权。

同时,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1款还要求,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除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可以出席会议外,非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如破产取回权人、债务人有关人员、债务人的出资人、管理人以及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列席会议。并且,若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由法院召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如果有重大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间或者已确定的期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可以推迟会议召开的日期,但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其效力

1.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也不论对会议决议是持肯定态度还是否定态度,只要决议一经合法通过,全体债权人均应受其约束。

3.对决议的异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裁定尚未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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