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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要出席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会议由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在人民法院的召集下,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也不是执行机关,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管理人等机构执行。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其组成、职权、决议等事项,均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由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具体包括三种债权人:一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是债权人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三是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为: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实现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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