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履行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履行期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到期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或不履行债务的可能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只有当事人全面、完全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因此,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规则有:

(一)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合同成立,但对质量、价款、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及履行费用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依照法律所规定的以下规则来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履行;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即执行市场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如运费、技术鉴定费、产品包装费等)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第三人履行规则

第三人履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地位不变,即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例如指定受益人为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若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本应亲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过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提前履行、部分履行规则

对于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于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五)债权人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

在合同履行中,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应当通知债务人,以便其能够及时履行债务;若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通过行使该权利从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履行义务与对方的履行互为条件,二者具有对等给付的性质,因此,合同法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其义务时也享有不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权利,从而在某种程度保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规避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这一种权利和措施就是合同履行抗辩权,它具体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其义务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时有拒绝履行义务或只相应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即无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全部不履行债务以前有权拒绝其全部履行请求,若对方是部分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向乙购买10000斤大米,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某日,乙交付8000斤大米给甲,提出先交8000斤,另2000斤10天后再交,甲表示同意。但乙要甲在当天付清10000斤大米的价款。对此,甲即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只付清8000斤大米的价款,对另2000斤大米的价款不予支付。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到期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按合同约定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若具备以上条件,后履行方就可行使抗辩权,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对应当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履行请求予以拒绝,即全部拒绝履行;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对没有按约定履行的部分予以拒绝,对已经按约定履行的部分,则不能拒绝。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或不履行债务的可能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该抗辩权是为了护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的合同利益的一种措施,行使的方式是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才能行使: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能出现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二是中止履行方在对方未恢复履约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三是中止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发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确切的证据而擅自中止履行合同时。

三、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允许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国《合同法》规定,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因为它是债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但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能够且应当行使其权利,但却不主张或迟延行使其权利的情形。

(3)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债务。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抚养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不能代位。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不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不当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从而使自己的应有财产不当减少。

(2)该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即已经危害到债权的实现。在这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只需要具备以上三个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但债务人若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还须具备主观要件上的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进行该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人而仍进行,方能撤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范围为限,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超出债权保全的必要部分,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且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7-1】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及时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送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验货后全部接收,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解析(1)甲乙两公司订立的合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甲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因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8月20日,甲在供第二批货之前掌握了乙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证据,可以中止供货,要求乙提供担保,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