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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事实上,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任何债权人对于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有异议,都将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予以裁定。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则意味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然不能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大陆法系对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的规定较为狭窄,一般仅限于对破产管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而英美法系规定得较为宽泛,如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债务人应否被宣告破产及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根据我国《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如下:

1.核查债权

这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包括审查债权和确认债权两个方面。每一个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大小与全体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阅览,若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可不予以确认,若无异议,则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加以确认。但事实上,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任何债权人对于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有异议,都将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予以裁定。

2.监督管理人

企业法人破产后,其生产经营等重要事务由管理人操作,管理人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并且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适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议决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

和解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且通常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人让步属于权利处分行为,所以只能由债权人会议来讨论和决定是否接受和解。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则意味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重整可以给予债务人重生机会,重整计划的通过与否,不仅关系到债务人的生死,还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重整计划也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议决。

4.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事关每个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有关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裁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然不能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63]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管理和变价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64]

除此以外,债权人会议还有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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